又称
收货单,指当
托运人将准备装船的货物送到码头,并由承运人或其办理运输的代理人收讫备运,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主要是船上大副根据装载货物的实际情况向托运人签发的一种单证。
大副收据确认收到货物并记载货物的数量和状况,而且也可能记载托运人或货主的名称。由于大副收据是
签发提单的重要依据,而且依照法律规定,承运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即承担对货物的责任,所以在装货的过程中,大副必须将货物的实际情况与装货单的记载进行细致核对。只有大副收据的收受人或占有人,才有权要求将提单签发给他。大副收据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已装船货物的
物权凭证,不可以向第三人转让或为第三人创造针对承运人的权利。
根据《
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货物所负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后才开始的。所以,为了明确船、货
双方责任,在货物装船时,大副
应将货物的实际情况与装货单上的记载内容进行仔细核对、校正,然后签发大副收据。
签发大副收据应注意的问题:按照某些国际法或公约的规定,有些货物的灭失、损坏属于
承运人免责范围,或者提单条款有些
免责事项已成为一种惯例,承运人均可不负赔偿责任,大副在签发收货单时,没有必要将此类
免责条款作一批注,使之与
提单条款内容重复。例如,
中远提单背面“
木材条款”规定:“……承运人对上述木材的玷污,裂缝,洞孔或碎块不负责任。”如果在大副收据上批注,不仅与提单条款重复,进而可能还会给货主收汇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④大副在签署收货单时,会认真检查装船货物的外表状况、
货物标志、货物数量等情况。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标志不清、货物有水渍、油渍或
污渍等状况,数量短缺,货物损坏时,大副就会将这些情况记载在收货单上。这种在收货单上记载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有缺陷的情况称为“批注”(remark),习惯上称为“大副批注”。有大副批注的收货单称为“不清洁收货单”(foul receipt);无大副批注的收货单则为“清洁收货单”(clean receipt)。凭清洁收货单换取清洁提单,不清洁收货单换取的是
不清洁提单。因此,收货单是记载
货物交接状况最早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