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担保是指财政机关对经国务院批准使用的外国政府或
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进行
转贷时,为
转贷款使用者提供的,以
财政信用确保其债务的清偿或其他义务的履行的一种经济行为,是
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
法律手段。财政担保的主体一般包括财政机关和贷款使用人(一般为企业)。
(1)
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保证人有权要求设定
反担保。即有权要求债务人事先向保证人提供保证金或抵押财产或信用反担保,以便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不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直接从债务人事先提供的这些措施中获得履行义务或经济上的补偿。
债务人有义务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有义务按照贷款合同要求合理使用贷款;必须事先向
保证人提供
反担保措施,如保证金、抵押财产或信用
反担保。
②财政机关不得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企业的
借贷活动日益增加,这无疑有利于搞活企业,发展生产。但是在此类活动中,不少地区都要求财政部门给予担保,并相应承担经济责任。
财政部自1984年以来曾多次发文,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为企业间的
经济合同等提供担保,但在一些地区
行政领导的干预下,行政机关提供担保的情况时有发生,具有相当严重的危害性:政府机关为国内
企业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虽然会促成双方经济交往的成立,但在履行合同时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没有承担偿还债务的能力,必然造成经济纠纷的不断增加,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政府机关不具备代偿能力时,有的被划扣工资和业务经费,影响了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并致使大量银行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甚至形成呆账、死账,影响银行业务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