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措施是指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借款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主要内容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
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
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
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耕地、
宅基地、自留地、
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
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3.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
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
主合同和
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
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
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
合同公证。
(4)
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
质押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质押反担保资料。
质物清单、质物所有权证明、质押物评估材料、有
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质押声明书。
(1)
合同当事人以
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
动产交付质权人。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手续;
③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适用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④以依法可以转让的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他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3)质押反担保质押率。可转让
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比例(如50%);
知识产权质押率不高于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如50%);有价证券质押率不高于现值的一定比例(如80%);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
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如50%);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净资产一定比例(如60%)。
其它内容
(三)保证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保证
反担保企业应向担保方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和
现金流量表等:
贷款卡及查询结果;同意提供保证反担保的
董事会决议;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2.保证反担保的审查程序按照对申请企业的审查程序进行。
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的,其应收账款额应在担保额的1倍以上,且应收账款先于贷款到期时回笼的,该应收账款应部分
提存用于还贷。
采取保证金反担保形式的,原则上保证金交纳比率为担保额的20%。如果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履行偿贷义务,保证金即为代偿金;被担保企业到期履行偿贷义务后,担保公司将如数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