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课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收。财产税是古老的税种之一,在所得税问世以前,它曾经是各国的一项主要税收来源。财产课税有按财产的价值或数量课征的,如我国现行的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等;也有按财产的增加价值或数量课征的,如
土地增值税等。一般认为,财产课税的优点是: 能防止财产过于集中,对不劳而获的财产实行从重课税,比较公平合理;有利于防止财产闲置浪费,促进合理使用;还可限制一些人利用财产投机谋利;固定财产易于查清,税收不易偷漏;还可调节财产所有者的遗产分配等。
财产税有
一般财产税、财产增值税和财产转移税三种。一般财产税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在一定时期内课征一次。财产增值税以财产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即对财产的现值超过原值部分按一定的税率课征。财产转移税以转移时的财产价值为计税依据向财产承受人征税,这种转移可以通过买卖、赠与或继承实现。财产税一般具有调节财产拥有人的收入、限制财产拥有人的奢侈性消费、增加财政收入等作用。
国家对财产课税由来已久。中国周代的“廛布”,即为中国最初的财产税。此后,历代的课征名称、范围、办法虽不尽相同,但大多有以财产为课征对象的相应税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颁布的《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规定有房产税、地产税、遗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四种财产税。同年6月调整税收,决定暂不开征遗产税。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简并税种,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但保留税种只对个人、外侨和
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征收。1978年以后国家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为了适应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发挥财产税在积累资金、调节财产、收入分配和加强财产管理方面的作用,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适用于国内企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外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到1991年,构成中国财产税系的税种计有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四种。
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均以座落在城镇(包括市区、县城、县属镇及工矿区)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征收。农村的不动产不属征税范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都是以行驶在中国公共道路上的车辆和航行在中国境内河流湖泊或领海的船舶为征税对象,向拥有人或使用人征收,停用的车船不在征税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