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信用评级机构是专门从事
有价证券评级业务的机构,一般为独立的、非官方的机构。 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出现与证券这一商品的特性有关,证券的特性就是收益与风险紧密相联,追求高收益必然要承担高风险;反之承担的风险较小。
一方面
投资者要做出最佳投资组合,必然要对各种证券进行比较和分析;另一方面,就
证券发行后能否被批准
上市、已
上市证券的继续发行对投资者是否有吸引力等,都与证券的等级评定结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因此,信用评级机构要被市场认可,要取得公信力,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除了信誉特别高的国债外,公司
债券发行者、外国政府债券发行者等都自愿向专门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申请级别评定。评级公司在评级过程中主要考虑四个原则:
严格讲,
股票的评级是对股票进行编类排列,即按照各种
股票的
股息和
股东分红不同水平、股票的
盈利与风险、股票的涨跌前景等,对股票进行分类排列,作为股东调整经营决策的参考性信息和依据,因此它与
债券评级是不同的。
证券评级机构对申请者拟发售债券的评定只负道义上的义务,而无法律上的责任,它们对某些
债券评级较高,并非向
投资者推荐这些债券,只是评价该种债券的发行质量、
债券发行者的资信、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对
股票的评级更不具备“定性”作用,归根结底要由投资者做出选择。
2、
自营商可以根据各种证券的信用等级来评定其
经营风险的大小,调整证券
投资组合,这样,有利于其自身的风险管理,也有利于内部管理部门对其经营的监督,防止因风险过大而危及自身安全。
证券质量的评定对发行者、
投资者和
证券商都是十分重要的。国际上比较著名的证券评级机构有:美国的
穆迪投资服务公司、标准-普尔公司;
日本的
债券评级研究所;
英国的国际银行业和信贷分析公司等等。这些公司评出的证券等级,比较客观地反映了
证券发行者及证券本身的
资信程度。它们一般是完全独立的,不受政府和任何机构干预,但又同
证券管理机构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评级机构的业务活动本身就形成了对
证券市场参与者活动的一种监督。许多国家有关当局都对不同级别的
证券发行人在
证券市场上的活动范围作了不同的限制,能够取得最高等级的发行者一般可以较低的成本发行证券,筹集
资金,其证券在市场上也较受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