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者是指通过发行债券形式筹措资金的企业、政府或金融机构。
权利与义务
债券发行者的权利
债券发行者有按照自己的目的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权利。
1.国家有权发行国债来达到自己的如下目的:(1)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平衡
财政的预算过程中,随时有可能发生预算期内的收入大于支出或支出大于收入的情况,形成财政收支的不平衡。如果财政收入大子支出,便形成财政盈余,如果财政支出大于收入,便形成财政赤字。财政赤字一旦发生,就需要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弥补。发行债券是政府弥补财政赤字、平衡财政收支的一今重要方式。(2)扩大政府的公共投资。出于宏观经济调控的考虑,政府可能会大规模地增加公共投资数额,在财政收入有限的情况下,便形成预算赤字。为了保证财政政策的实施,需要发行国债。一般以此目的发行的国债都拥有特定的名称,如特种建设国债、重点建设国债等。(3)解决临时性的资金需要。这也是从财政赤字形成的原因角度来考虑发行国债的目的。在财政预算期(如年度)内,由于季节性的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会导致在某几个月内收不抵支,而在另外的时间内则收大于支。为了调剂不同时间内财政收支短暂的不平衡,需要发行国债,以解决临时性的资金需要。由于是临时性的,债券期限可以很短,如3个月、6个月或9个月。(4)为了归还债务的本息。当债务规模较大,依靠财政收入无法保证债务的清偿时,需要发行新的债券来筹集资金偿还已到期债务的本金和利息。这就是所谓的“借新债,还旧债”。
2.金融机构有权发行金融债券来实现自己如下几方面的目的:(1)增强负债的稳定性。金融机构的负债是由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构成的。短期负债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比长期负债有较大的不稳定性。金融债务的期限比较长,一般在2年以上,更长者甚至可以达到30年。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可以提高长期负债的比重,因而提高负债的稳定性。部分金融机构如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存款。存款无论长期或短期均具有根据客户提款要求而无条件或有条件随时支付的特征。金融债券与存款不同,除非债务人要求提前偿付,债权人一般无权要求债务人在到期日之前偿还债务。因此,金融债券比存款形成的负债有更强的稳定性。(2)获得长期资金来源。由于金融债券是1年期以上的金融工具,发行金融债券可以获得长期资金来源。(3)扩大资产业务。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发行金融债券是一种主动负债,不同于吸收存款这种被动负债业务。因此,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开展资产业务的需要,灵活地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从而改变金融机构只能根据负债结构以及规模来确定资产结构与规模的传统业务特征。
3.公司有权发行公司债券实现自己的如下目的:(1)扩大资金来源。公司筹集资金的途径很多,除了发行股票筹措自有资金、向银行借款取得债务资金、发行商业票据获得短期资金以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来获得资金。发行公司债券拓宽了公司资金来源的渠道和形式,而且随着个人收入和企业财力的增强,个人和企业对持有多样化金融资产的要求提高了,债券、股票的同时并存以及债权本身种类的多样化,为投资者在投资方向、投资方式、投资条件等方面提供了多种选择,在更高程度上满足了投资者的多样化要求。因此发行债券不仅扩大了公司的资金来源,而且还可以更多吸引投资者的资金。(2)筹集长期资金。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获得长期债务资金。因为公司债券的期限一般较长,在5—30年之间。与发行股票相比,企业发行长期债券在资金的使用效果上有相同之处。发行长期债券的资金使用期限长,既可用于扩大设备投资,又可用作长期流动资本。此外因为公司债券的收益比较稳定,市场价格的波动较小,到期又可收回本金,风险相对比较小,即使公司债券支付的利息比较低,仍会受到一部分投资者的欢迎。所以,公司在确定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时,可以适当降低公司债券的利息支付水平,这样既可以吸引投资者的投资,又可以降低公司的筹资成本。(3)调节负债规模,实现最佳的资本结构。按照现代公司财务理论,公司可以通过提高负债与资本的比例,实现所谓的杠杆效应,使公司的融资成本降低,提高公司的价值。通过公司债券这一工具,如提高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种类等,可以有效地实现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的目的。(4)维持对企业的控制。企业债券不像股票那样拥有对企业的决策投票权,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只有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不能参与公司决策,无权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无论发行多少债券,无论债权人如何集中于少数人,都不会改变公司资本的所有权关系。因此,发行公司债券的形式不会改变现有股东之间的所有权结构,也不会改变投票权在公司现有股东之间的分配,从而不会影响现有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5)比较灵活地运用资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是一种永久性的资本,公司可以无限期使用,有利于公司稳定地经营。但这种筹资方式的不利之处在于,当经济发展速度放慢、市场饱和、公司被迫调整经营内容和规模时,公司内部可能会产生过剩资本,为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消除这些过剩资本的唯一办法就是减少资本。但减少资本,不仅受到法律限制,还可能招致股东的不满、影响公司的信誉。与此相对应,债券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偿还性,用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就可以避免减资的不利影响。此外,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动态和资金使用的目的来灵活确定债券的期限,尽可能使资金的筹集量和需要量相一致、使资金的使用时间和债券的期限相一致,从而尽量避免过剩资金的出现。即使公司判断失误,在债券到期时仍需占用资金,公司还可以采用发新债还旧债的方法来进行,毕竟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的灵活性要大。(6)减少税收方面的支出。一般来说,债券的利息可以在企业的税前利润中予以扣除,而股票的股息等支付却不能在企业的税前利润中予以扣除,因此公司发行债券可获得税收方面的好处。
债券发行者的义务
债券发行者发行债券时有符合法定条件和遵守一定程序的义务。
债券发行者发行债券应该具有如下条件。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一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我国《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1998年4月颁布的《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是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债券的企业法人。《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要求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
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2)具有偿债能力;(3)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意义
1.评级对于债券发行者的作用
(1)拓宽筹资渠道。倘若资信评级的结果在大机构投资者中广泛传播、使用并被深入理解,他们就能通过提供一种“信用护照证”来扩展发行者的投资渠道。
(2)更加稳定融资来源。独立评估机构的评级和相关分析也可以帮助证券发行者在一段时期内处理好投资者对于该证券信用风险前景的关注问题,从而即使在市场不景气时,其融资渠道也会尽量保持稳定。
(3)降低借款费用。当大批投资者在投资定价决策中使用资信评级系统时,评级可以为新发行的证券节省成本。
(4)融资弹性。评级除使发行者在发行新证券时能获得最佳的价格和时间外,它所提供的稳定、广阔的融资渠道也会帮助发行者去选择适当的货币、期限,及其他符合融资需要的证券特性。
2.评级对债券发行者的价值
如上所述,与低级别债券或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在收益上,评级带来的成本节约是极为明显的,但在缺乏一个稳定的信用价格一体结构的非流动性市场中,他们所节省的价值可能无法用精确的方法计算出来,更不能用多少个基本点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