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在建筑领域里还有一种使用较为广泛的采购方法,被称为议标。实质上即为谈判性采购,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
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
采购方式,不具有
公开性和
竞争性,因而不属于本法所称的
招标投标采购方式。(我国招投标法不允许议标)
从实践上看,
公开招标和
邀请招标的
采购方式要求对报价及技术性条款不得谈判,议标则允许就报价等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因此,有些项目比如一些
小型建设项目采用议标方式目标明确,省时省力,比较灵活;对
服务招标而言,由于
服务价格难以公开确定,
服务质量也需要通过谈判解决,采用议标方式不失为一种恰当的采购方式。但议标因不具有
公开性和
竞争性,采用时容易产生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腐败,难以保障
采购质量,据有些省的统计,在所有经济犯罪案件中有40%与
招标投标有关,而这类犯罪案件的绝大部分又与
招标方式采用议标有关。招投标法根据招标的基本特性和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未将议标作为一种招标方式予以规定。因此,议标不是一种法定招标方式。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凡属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及按照招投标法第二条规定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都不得采用议标的方式。
对业主来讲,通过议标,可以使
标价降低或使
标书中的其他条件更有利于自己。比如,设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价最低,但在其他方面如延期付款条件却比不上第二低标的候选人。这时,业主就会一方面与第一候选人商议较优惠的延期付款条件,另一方面与第二候选人协商降低标价的问题。对投标人来说通过议标,可以澄清标书某含糊不清的条款,改善
合同条件,或增强自身的竞标能力。
2、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议标,参加议标人员为双方的技术,经济和
法律专家。所涉及的问题如标书中的商务、技术、法律和其他方面问题。
3、议标的结论要用完善、准确的措词以
书面形式记载,以便纳入
合同文件中。双方应各由一名高级代表审阅议标形成的文件,并在文件的每一页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