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
价格是指由国家有计划地制定和调整的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两种形式。后者是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基价和浮动幅度、限价、差率、利润率等范围内可自行变动的价格,亦称有弹性的计划价格。实行计划价格的产品,一般具有以下某种或多种特性: (1) 垄断性。需防止其垄断高价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业产品。(2) 重要性。关系国计民生带有全局意义的重要商品。(3) 紧缺性。资源稀缺,供给增加困难,长期供不应求的商品。(4) 非盈利性。一些行业或事业带有社会福利性质,不能过份强调盈利性的,如公办教育、医疗收费等。(5)可控性。某些品种规格简单,购销关系稳定,国家易于按照价值规律要求直接制定和调整价格,并能产生良好效果的商品。(6) 缺乏价格供求弹性。供求关系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缺乏弹性,完全放开价格效果不良的商品。
确定原则 计划价格是以商品正常的费用支出及经营者合理赢利为基础,同时考虑市场供求的影响和
国家政策的需要而制定的。
国家对计划价格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及县级以上政府都有各自的管理范围。管理权限的划分,主要依据商品的流通范围、资源的分布状况及对
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影响程度等。
由
国家物价部门和生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地区、
企业及管理部门必须贯彻执行的
指令性计划价格。属于
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原则上实行国家
统一定价。凡是关系国计民生的
生产资料和
消费资料的
价格,如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出厂价格,重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重要消费品的
零售价格,重要的交通运输价格和重要的非商品收费等,都由
国家统一定价。这种
价格需要变动时,应按照
价格管理分工权限,由订价部门调整,其他任何部门和
企业无权变动。制定
国家统一定价,要自觉利用
价值规律,以商品的
价值或它的转化形态为基础,同时还要考虑供求因素和国家的经济政策。
在
国家规定限度内可由
企业自行变动的
价格,是中国价格管理体系中的一种新形式。原则上除了
国家统一规定的重要工农产品
价格、重要交通运输价格和重要的非商品收费外,其余商品都可以逐步实行幅度浮动价。实行幅度浮动价的产品,
企业虽然有权根据商品
价值量的变化和
供求关系的变化自行变动
价格,但必须是在
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实行幅度浮动价的产品,要经过
国家批准。②实行幅度浮动价的基价是统一计划价格,
企业无权变动,而只能在基价的基础上,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如果要调整基价,必须按照
物价分工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③
价格浮动的幅度由
国家规定,
企业只能在
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变动价格。它属于国家计划价格的范畴,既不同于
统一定价,也不同于没有限制的
自由价格,它兼具统一定价和自由价格的长处。就是说,它的形成是建立在
国家计划的基础之上的,而它的实现又是比较灵活的。它既体现了
国家计划对于
价格形成的指导作用,又反映了
价值规律对于
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
实行幅度浮动价的好处是:①可以使
国家从
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通过掌握制订和调整幅度浮动价的主动权,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例如,当某些商品供不应求时,
国家严格地控制着最高
限价,以防止物价上涨;当某些商品供过于求时,
国家又掌握着
最低限价,以保护正常生产。这样,
国家就可以运用必要的行政措施和通过计划的调节作用来防止物价暴涨暴跌,确保国家经济生活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②使
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有了一定的订价权,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从而有利于企业自觉地运用
价值规律,开展竞争,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加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