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指令性计划,是指为满足
国防军工,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等领域对重要物资的需要,
国家向企业下达生产任务或者定货计划的国家行为。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指令性计划在国民经济领域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随着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范围逐步缩小,数量不断减少,作用逐渐减弱,代之而起的是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民事主体的自主选择。
虽然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主角地位已不复存在,但现阶段它仍将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这主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为了充分保障国家利益,有关法人、其他组织订这类立合同时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的要求,而不得利用合同扰乱经济秩序,否则即属
无效民事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58条所使用的“经济合同”,是指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了满足生产需要,落实国家指令性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这一概念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当时,它与技术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形成“三足鼎立,一统天下”的局面,但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营企业市场化主体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三种合同形式最终为《合同法》统一为民事合同的概念所吸收,从而最大限度地摆脱了计划经济的影响。因此,现今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已不再使用“经济合同”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