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备司令部按照区域组织实施的对
军人、
军车在营区外活动进行的管理监督工作。
概述
背景
20世纪90年代,军队体制编制调整,警备勤务统一移交给
省军区、
军分区(
警备区)。至此,组织警备勤务成为省军区系统一项重要任务,为平时维护军队形象、战时实施管制、军地合作交流提供了完备的组织载体和机制保证。
警备条令作为对外出军人、军车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法规,对严格部队内治外控,加强对外出军人军车纪律监督和行为管理,维护军队纪律和良好形象,作用重要、意义重大。新条令进一步明确了警备工作的职能定位、基本任务、职责分工,对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公正执勤
条令法规
军发〔2013〕50号
《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已经
2013年9月3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同时废止。
工作制度
警备司令部通常每半年召开1次驻军单位联席会议,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情况,布置任务,研究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每年召开1次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驻军单位联席会议或者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联席会议。
警备司令部应当每半年向上级报告1次警备工作情况。区域内发生军人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军车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重大问题,应当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警备司令部应当每月向驻军单位通报1次警备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或者特殊情况应当随时通报。驻军单位应当及时反馈对违法违纪军人、军车的处理结果。
警备司令部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工作联系,并与
公安、交通、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
职责任务
主要任务
(一)维护军容风纪;
(二)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
(三)按照规定职权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
(四)维护军队形象和外出军人合法权益;
(五)执行临时警戒勤务。
主要职责
(1)对在营区以外的军人、军车进行检查纠察;
(2)对外出军人、军车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纠正,必要时扣留违法违纪人员、车辆和相关物品;
(3)对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的外出军人,进行盘问和检查;
(4)对发现的涉嫌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假冒军队单位的人员、车辆和相关物品予以扣留;
(5)对严重违反军队纪律并阻挠警备工作人员执行勤务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军人,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控制措施;
(6)对损害军队形象和外出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7)检查纠察外出军人;
(8)检查纠察外出军车;
(9)执行临时警戒勤务;
(10)管理被警备临时看管人员;
(11)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12)检查纠察外出军人的着装、仪容、举止;
(13)对外出军人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14)根据军区以上领导机关的指示,督促驻军进行军容风纪的教育整顿。
警备工作人员执行警备勤务时,发现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威胁,应当积极救助;发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发现被通缉、追捕的
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扣留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地方公安机.
警备司令部对非军人穿着军服并佩戴标志服饰或者非军人持有军人身份证件的,应当予以扣留,收缴其非法持有的军人身份证件、军服和标志服饰,并追查来源。
警备司令部对地方车辆非法悬挂军车号牌或者非法持有军车运用凭证的,应当予以扣留,收缴其伪造、盗用、租用、借用的军车号牌和军车运用凭证,追查来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警备司令部对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单位招摇撞骗的,应当予以制止,收缴其伪造的牌证、印章等,并协调
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还要及时了解掌握地方有关部门对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情况;对处理不当的,应当向其提出或者向其上级机关反映。警备司令部发现军队人员参与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假冒军队单位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扣留相关人员,移交其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处理。
组织管理
管理层级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警备工作,负责全军警备工作的组织、计划、协调和检查监督;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总参谋部军务部归口管理全军警备业务工作,对外称总参谋部警备办公室。
军区司令机关主管本区域警备工作,司令机关军务部门归口管理本区域警备业务工作,对外称军区警备办公室。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警备工作,司令机关军务(卫戍)部门具体承办警备业务工作。
担负警备任务的
军分区(警备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警备工作,对外称警备司令部。警备纠察分队执行警备勤务,由警备司令部或者总参军务部、军区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派遣。
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事,严格管理;
(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三)检查监督与服务保障相结合;
(四)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区负责,密切协同。
勤务规范
担负警备任务的
军分区(警备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警备工作,对外称
警备司令部(卫戍司令部)未设警备司令部的地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人民武装部应当依据本条令,督促外出军人、军车遵纪守法。
对外出军车的检查纠察,在总参谋部军务部、军区司令机关军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在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军区联勤机关军事交通运输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由警备司令部统一组织实施;必要时,总参谋部军务部与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军区司令机关军务部门与军区联勤机关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组织实施联合检查纠察。对违反规定组织实施检查纠察的,警备司令部应当予以制止。对外出军车的检查纠察,采取设固定检查站和流动检查的方式进行。
标志标识
警备纠察分队人员执行警备勤务时,应当戴警备纠察头盔、佩带警备纠察臂章、扎警备纠察武装带,
军官应当携带警备纠察证,警备执勤车辆应当悬挂警备纠察车辆标牌和军车号牌。
特殊情况下军官着便服执行警备勤务,应当主动向被检查纠察人员出示警备纠察证。
纠治重点
警备司令部应当对严重损害军队形象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重点纠治:利用军旗、军徽、军人肖像做商业广告或者装饰的;仿制或者出售军队现行军服以及标志服饰的;仿制或者出售军人身份证件、军车号牌、军车运用凭证等证明和标识的;文艺演出和报刊、广播、影视、广告、网络等媒体,表演、刊印、播放、登载的内容有损军队或者军人形象的;以现行军服和标志服饰作道具拍摄影像牟利的;其他有损军队和军人形象的。军人与地方人员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的纠纷时,警备司令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减少不良影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特殊情况
驻
香港、
澳门的部队的标识比较特殊:以“宪兵”字样替代“(
警备)纠察”,并非我军在港澳驻军中设置了“
宪兵”,而是为尊重当地居民的文化(理解)习惯的一种变通做法。内地驻军仍然是“(警备)纠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