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共同体,是
欧洲共同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欧洲经济共同体,与
欧洲煤钢共同体、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共同组成欧洲共同体。欧共体是
西欧一些主要
资本主义国家由政府出面组成的一个经济和政治集团,本质上是一种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国际联盟。总部设在
布鲁塞尔。
建立条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
国际关系新格局的形成,被战争削弱的欧洲国家为了抗衡美苏两霸,开始走联合自保与自强的道路。1957年3月25日,
法国、
联邦德国、
意大利、
荷兰、
比利时和
卢森堡六国政府的首脑和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提出:“通过本条约,缔约各方在它们之间建立一个欧洲经济共同体。”目标是:“通过
共同市场的建立和各成员国
经济政策的逐步接近,在整个共同体内促进
经济活动的和谐发展,不断的均衡的扩展,日益增长的稳定,
生活水平加速提高以及各成员国间越来越密切的关系。”
为了使欧洲经济共同体有效地发挥作用,条约还规定:“在各成员国之间取消商品进、出口的关税和定量限制,以及具有同等影响的一切其他措施、建立共同的农业政策、建立共同的运输政策等等。该条约经六国议会批准,于1958年1月1日生效,标志着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正式诞生。
组织
其组织机构主要包括:
部长理事会——最高
决策机构:由成员国一名部长组成,负责议定该组织的各项重要问题;执行委员会——最高行政机构:由成员国分别提名、协商同意后任命组成,负责实施条约和处理各项日常事务;
欧洲议会——监督和咨询机构:由成员国推派议员组成,拥有部分预算
决定权,可全盘否定理事会的
预算草案,并要求提出新草案;
欧洲法院——最高
仲裁机构:由成员国协商同意后任命组成,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
该组织是
西欧主要
资本主义国家组成的一个政治和经济集团,与许多国家缔结了
贸易协定、合作协定等,并向不少国家和国际组织中派驻代表团。
成立原因
一、生产力迅速发展的迫切需要。战后,生产力大大提高,这时
经济协作范围更加广阔,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大大加强,出现了许多大型的跨国公司,这就使西欧六国经济联系变得更加密切。如何处理国与国之间的
经济关系,需要一个超出一国范围的国际机构进行协调。
二、战后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为国际间的协调提供了基础。
二战后,各国为协调经济,普遍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国家干预经济的体制日趋完善,这就为国际间的协调准备了条件。国际间的协调实际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在国际间的运用。
三、战后
国际形势与西欧地位的变化促使西欧走联合之路。战后初期西欧各国痛感
苏联的威胁,不得不依赖
美国的保护,这又导致了西欧与美国之间的政治的不平等,经济上受约束,失去了往日的大国地位。他们认识到单靠一国的力量根本无法与美苏相抗衡,因此只有加强各国之间的联合,才能维护他们在欧洲乃至世界上的地位,五六十年代西欧经济迅猛发展,使得要求联合的呼声更为强烈。
四、美国战后初期的对欧政策,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西欧的联合;主要是指战后初期美国的
马歇尔计划。美国在推行马歇尔计划的时候,有一个前提条件,要求西欧各国联合起来向美国提出一个总的援助计划,并且要求承诺减少关税和
贸易壁垒;政治上允许西德加入
北约,在大西洋内部解决了重新武装德国的问题,这就缓解了法国对重新武装德国的
恐惧感,使法德之间的关系缓和下来,有意无意的加速了欧洲的联合。
1957年3月25日法、意、荷、比、卢、西德六国首脑和外长在罗马签署了两个条约,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统称为《
罗马条约》;六国先后批准,于1958年1月生效。《罗马条约》没有规定期限和退出条约的程序,却有欢迎其他国家加入这一条约的条文,这是开放性的条约,这也说明西欧六国把共同体看作是一个更加广泛的
欧洲一体化的基础和起点。
历史沿革
成立和发展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高潮。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R.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
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1951年4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6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6国外长在意大利
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
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
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
欧洲煤钢共同体、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
欧洲共同体。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
布鲁塞尔。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
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
欧洲联盟条约》,(通称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
马约)。1992年2月1日,各国外长正式签署马约。经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开始向欧洲联盟过渡。
成员国
欧共体创始国为法国、
联邦德国、
意大利、
荷兰、
比利时和
卢森堡6国。1973年,
丹麦、
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共体,1981年,
希腊加入欧共体。1986年,
西班牙和
葡萄牙加入欧共体。1992年12月召开的欧共体
爱丁堡首相会议决定,从1993年起开始与
奥地利、
瑞典、
芬兰并稍后与
挪威就其加入欧共体的问题进行
正式谈判。1993年10月29日,欧共体布鲁塞尔特别首脑会议计划于1994年3月1日前结束谈判,以使4国得以于1995年1月1日加入欧共体。2015年5月28日,英国政府向
下议院提交并公布了有关“
脱欧公投”的议案,同意脱欧51.9%,共1570万人。
主要职责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实施欧盟有关条约、法规和
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政策实施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盟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总部设在
布鲁塞尔,委员会任期为5年。欧盟委员会在每届
欧洲议会选举后的6个月内任命,它在政治上向议会负责,议会有权通过弹劾委员会的动议而解散它。
欧洲议会是世界上经直接选举产生的多国议会,也是欧盟内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机构。欧洲议会除和欧盟理事会共享立法权外,还有民主监督权及欧盟预算的决定权。
欧洲理事会和
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政府间机构,其中部长理事会还是欧盟的主要立法机构,主要代表成员国的利益;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是欧盟的超
国家机构,主要代表欧盟的整体利益。其中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执行机构,类似于
主权国家的政府;欧洲议会拥有部分立法权、
预算权以及咨询和监督上的权力;欧洲法院是欧盟的最高法院,主要从司法角度保证
欧盟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
宗旨
欧洲共同体的基础文件《罗马条约》规定其宗旨是: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建立不断的、愈益密切的、联合的基础,清除分裂欧洲的壁垒,保证各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和就业的条件,并通过共同贸易政策促进
国际交换。在修改《罗马条约》的《欧洲单一文件》中强调:欧共体及欧洲合作旨在共同切实促进欧洲团结的发展,共同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组织机构
理事会
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共体的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绝大部分立法权。由于马约赋予了部长理事会以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政府间合作的职责,因此部长理事会自1993年11月8日起改称作欧洲联盟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分为总务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前者由各国外长参加,后者由各国其他部长参加。
欧洲理事会即欧共体成员国首脑会议,为欧共体内部建设和
对外关系制定大政方针。1974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决定,自1975年起使首脑会议制度化,并正式称为欧洲理事会。1987年7月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中规定,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
政府首脑,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马约则明确规定了欧洲理事会在欧洲联盟中的中心地位。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
委员会
欧共体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和欧共体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处理欧共体日常事务,以及代表欧共体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等。委员会由17人组成,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主席由首脑会议任命,任期2年;委员由部长理事会任命,任期4年。
欧洲议会
欧共体的监督、咨询机构。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议员共有518名,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兰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名,丹麦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议长任期2年半,议员任期5年。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
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欧洲法院
欧共体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共体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
审计院
欧共体审计院成立于1977年10月,由12人组成,均由理事会在征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予以任命。审计院负责审计欧共体及其各机构的账目,审查欧共体收支状况,并确保对欧共体财政进行正常管理。其所在地为卢森堡。
此外,欧共体还设有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洲煤钢共同体
咨询委员会、
欧洲投资银行等机构。
经济实力
欧共体是世界上一支重要的
经济力量。12国面积为236.3万
平方千米,人口3.46亿。1992年欧共体12国国内生产总值为68412亿美元(按当年汇率和价格)。欧共体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集团,1992年外贸总额约为29722亿美元,其中出口14518.6亿美元,进口15202.7亿美元。
主要活动
欧盟经济
一体化进程以
关税同盟为起点,通过实施共同市场、统一
大市场,最终向全面的经济货币联盟迈进。
1968年7月1日,欧盟实现关税同盟。
1985年6月,欧盟委员会正式提出了关于完成内部统一大市场的
白皮书,提出在欧共体内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真正实行人员、商品、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
1985年12月,欧盟委员会的“白皮书”得到理事会批准。
1993年1月1日,
欧洲统一大市场正式启动,商品、资金、服务和人员开始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部自由流通。
1979年3月13日,为巩固工业品关税同盟及
共同农业政策,避免汇率的
过度波动,欧共体正式建立欧洲货币体系,为单一货币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1989年6月,欧共体马德里首脑会议通过《关于实现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的报告》,明确提出自1990年7月1日起,分三阶段实施经济、货币联盟的目标。
1991年12月,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的《马约》对经济货币联盟的最终目标、实施途径及最后期限做了明确规定。
发展成果
共同体和世界上130多个
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关系,在欧洲以外的81个国家和4个国际组织所在地派驻了代表。向共 同体派驻使团的国家达133个。共同体作为
地区性集团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已成为当代国际关系中一支重要的经济、
政治力量。
共同体与
美国经济、政治关系密切。双方互为重要出口市场和
投资场所,每年两次定期磋商,讨论解决双边贸易问题。还签订了
核能供应、和平利用原子能、捕鱼、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协定。共同体又是美国的主要竞争对手,双方在贸易、投资、货币等方面不断发生摩擦,尤其是80年代以来,在
特种钢材、农产品贸易等方面的矛盾十分尖锐。但双方从各自利益出发,又往往不得不互相让步、妥协。共同体在对付苏联方面与美国在不同程度上是合作的。但在对苏政策上存在分歧。因美往往未与共同体充分协商就作出决定并强其追随,也引起共同体的不满。
共同体成立后多年未与苏联、
东欧国家(
南斯拉夫除外)建立正式关系。苏联曾斥其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经济支柱”,采取不承认、不接触政策。1972年苏联开始承认共同体是“一个现实”。此后“
经济互助委员会”与共同体为建立关系多次接触,1988年6月25日双方正式签署相互承认并建立正式关系的联合声明,从而结束了东西欧两大
经济组织30年来相互隔绝的不正常局面。近年来,共同体与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发展较快。
70年代以来,共同体同日本贸易发展很快。1973年起双方每年举行两次磋商,1983年又将磋商升格为部长级。共同体对日贸易逆差不断扩大是双方之间长期以来的主要问题。
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展现状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是共同体最大的贸易集团伙伴。1973年共同体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相继签订特惠
自由贸易协定,到1984年初双方已最后免除全部工业品和某些农产品的关税,形成一个占世界贸易总额40%以上的西欧17个国家的
欧洲自由贸易区。
共同体重视同
发展中国家的关系。60年代先后同
非洲21个国家和7个
海外领地签订了建立
联系国关系的《
雅温得协定》和《
阿鲁沙协定》。自1971年起对100多个发展中国家实行
普遍优惠制。1975和1979年,共同体同非洲、加勒比海和
太平洋国家签了两个《
洛美协定》。1984年又与66个非、加、太国家签订第三个《洛美协定》,确认了平等伙伴和相互依赖关系,给非、加、太国家贸易优惠并提供财政、
技术援助。1974年共同体开始同
阿拉伯国家联盟商谈双方经济合作问题,即所谓“
欧阿对话”。1985年10月同
海湾合作委员会就签订为期5年的经贸合作协定,举行首次部长级会议,进行正式谈判。共同体还同几乎所有
地中海和
中近东国家签订了贸易、工业、科技、财政合作协定。1980年同
东南亚国家联盟5国签订经贸合作协定。1985年与
中美洲5国和
孔塔多拉集团4国签订为期5年的经济合作协定。1984年共同体同
第三世界国家
贸易额为1925亿美元,占其外贸总额的11%。1975年5月共同体同中国建立正式关系。1978年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贸易协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1980年起,共同体给予中国普遍优惠制待遇,对中国部分出口商品(纺织品除外)减免关税。1983年同中国建立定期政治磋商制度。同年11月,中国同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建立正式关系,从而使中国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关系扩大到整个欧洲共同体。1985年双方签订新的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在原协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在能源、科技、工业、农业、人员培训、
发展援助、促进投资等领域进行合作的内容。共同体10国对华贸易总额从1975年的24亿美元增至1985年的72亿多美元,从而成为仅次于日本和香港的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