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根据我国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但在民事、行政案件诉讼中的被指控的当事人称作“被告”,提出指控的一方则称为“原告”,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称谓。
各类案件,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
再审,办案机关为
人民法院。
被告人是指被诉称侵犯了
原告民事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
应诉的人,是“
原告人”的对称。
被告是
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凡具有
诉讼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人,被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被告人的称呼只是
诉讼程序发生的一种假定,被告是否确实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执,是否应追究
民事责任,只有通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后才能确定,因此不能认为被告人都是无理的,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与原告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同样享有广泛的
民事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
诉讼义务。
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罪而追究刑事
责任的人;在
民事案件中,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在
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人员。
刑事被告人享有辩护、最后陈述、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申请通知新
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申请回避、提起上诉、要求再审的权利,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诉讼权利,同时有权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见
米兰达规则)。
在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更换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条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如果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而
原告又不同意更换,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此时被告即成为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即成为反诉的被告。
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争执,而依法被人民法院
传唤应诉的人。
4、对于
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