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原则是指当
被保险人发生
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
赔偿性
保险合同。保险补偿原则可通过现金赔付、修理、更换或重置的方式实施。
基本介绍
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将特定的
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
被保险人的经济
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
损失。“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
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
保险合同订立以后,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
出险前的
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
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
免赔额,或
赔偿限额等。
补偿原则只适用
财产保险及
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适用的。
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评析
补偿原则是总体原则,不能单独成为薪酬设计的原则。假如在某地区,本科毕业生的月平均工资是2000元,低于这个水平的薪酬就不足以吸引平均水平的人才,还会造成较高的人员流失。2000元应该是该类人员的平均工资,但没必要是固定工资,绩效高于平均水平,工资总收入就应该超过2000元,低于平均水平,就不应该有2000元。工资结构的安排可以多样化,但实际收入应该是2000元上下。
有些企业的薪酬按学历来设计,企业薪酬变成社会薪酬,弱化了薪酬与工作、组织和团队的关系,会降低员工的忠诚度和个人绩效,有奖懒罚勤的倾向。长期按补偿原则来设计薪酬,企业会吸引和保留高标志低能力的人员,企业也会失去人员与工作适合度的判断分析能力。
有些跨国公司招聘时采用“N-1”原则,指在相同测试结果之下,优先社会标志低的求职者。例如两个求职者,学历是硕士和本科,面试和测试的结果一样,就优先本科生,因为在同样的薪酬之下,本科生所得到的补偿高,企业在不增加工资成本的前提之下,实现了相对高薪,忠诚度、主动性和归属感要高于社会标志高的求职者。社会标志是企业用人时在概率上的参考指标,硕士生整体的知识、技能、能力高于本科生,但不代表某个具体的硕士生一定比本科生优秀。
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
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
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
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
3、以可保利益为限
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
损失赔偿方式。在
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 的
实际价值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4、施救费用的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
出险前的
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
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
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
免赔额,或
赔偿限额等。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
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适用的。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
财产保险中,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
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
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
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
追偿权。 2、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1)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
所有权。
(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
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
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
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同一保险期间;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
保险合同,且
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
责任分摊方式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
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
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
赔款=
损失金额× 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
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损失金额× 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
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保险补偿
(一)保险补偿原则的含义一是有
损失有
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二)保险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
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利益为限。
(三)保险补偿原则的体现
1、在保险财产遭受
部分损失后仍有
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
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
追偿权。
3、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如果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
保险标的的价值,则应采用
分摊原则分摊损失。
4、在
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应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四)保险补偿原则的意义
(五)保险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保险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
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
3、人寿保险
补偿基金
补偿基金是指社会总产品中用于补偿生产中已经消费掉的
生产资料的那部分基金。其实物形式包括种类繁多的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工具、原料、燃料、
辅助材料等,这部分生产资料不能作为社会收入用于
个人消费和积累,必须继续作为
生产要素投入再生产过程。这是使生产保持原有的规模即维持
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
社会主义经济是在
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补偿基金不仅具有实物形态,同时还采取价值形态。补偿基金在价值形态上是
商品价值(c+v+m)的一部分,即相当于其中c的部分。这部分价值随着商品的销售(即以货币的形式收回),采取专用
货币基金(折旧基金和流动基金)的形式。这样,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就可以保证下一生产周期的价值生产在原有的规模上顺利进行。补偿基金的
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必须平衡。如果企业拥有必需的价值形态的补偿基金,但却无法购回已消耗的生产资料,或不能购足必需的数量使消耗的生产资料得到补充和替换,简单
再生产便无法进行。
补偿基金是维持
简单再生产的基金。马克思认为,其中暂时闲置不用的部分如
折旧基金,在一定时期可作为积累基金使用。不过这是有
限度的,只能以不影响原有的生产规模为原则。
补偿基金是任何
社会形态所必需的。一般地说,补偿基金在
社会总产品中所占的比重,取决于社会生产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结构情况,
技术装备水平越高,补偿基金的比重越大。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补偿基金的比重也在增大。探索运用补偿基金的规律性,更合理地加以运用,对于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快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都具有重大意义。
注意事项
补偿原则适用费用补偿型险种并不是无条件的,应当充分重视该险种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保险公司和
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一)产品开发时注意的问题
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
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合同订立的公平原则,既然保险公司将医疗费是否由其他途径支付作为理赔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么在合同订立时就应该关注这个因素。如果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未将“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第三者的在先给付”作为影响因素考虑进去,而理赔时却不支付社会保险机构已支付的医疗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将因此而不当获利,并在实际的理赔工作中引发纠纷。
(二)产品销售时注意的问题
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
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
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询问投保人是否有公费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使投保人处于公平的地位,根据其实际情况厘定合理的费率;询问投保人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为了避免投保人购买功能相同或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这在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投保人的诚实信用。
第三者责任导致的
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还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根据
费率进行区别对待,所以将其单列讨论。在一段时间,学界与实务界对
人身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还争论不休,具体到条款上就是“第三者责任赔偿时保险人免责”的条款是否无效。人身险中的费用补偿型险种是适用补偿原则的,因此,可以将“第三者责任赔偿时保险人免责”作为责任免除的一条。当然这个条款可能有两种表述应当加以区别:1.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2. 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这两种不同的表述将导致不同的理赔结论。此外,需注意的是,应当将该条
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明确列示,否则免责条款无效。
四、对现有费用补偿型产品理赔的建议各家公司均根据该公司的
健康险进行了升级,逐渐适应了法规的要求。然而,由于健康险,特别是费用补偿型险种大多为短期险,大多由各地分支机构开办并销售,只给总公司报备,因此还存在费用补贴险种不能完全符合办法要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做好理赔工作应当将坚持原则性与掌握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
(一)在升级的险种上坚持原则性。已升级的险种针对是否有社会保险、公费医疗作了区别,应经将“三者责任的
赔偿”作为免责明示并明确说明,在订立合同时遵循了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理赔时应当按照“补偿原则”进行给付,做到不滥赔,以维护其他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未升级的险种上掌握灵活性。未升级的险种在订立时就未能完全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
影响因素
保险人在履行
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综合考虑的条件有:
(一)实际损失
以
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补偿,是一个基本限制条件。即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
赔偿应以百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损失的确定方法常有下列几种:
1、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这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当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同等型号、新旧程度相当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费用来确定。在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和
保证保险中,按实际损失来确定最高
赔偿金额。
3、按照恢复保险标的的原状所需费用来确定。在保险标的遭受
部分损失时,通常采用这种方法。一般认为,将受损保险标的基本恢复到受损前的形态和效用而发生的实际费用支出,是
被保险人的实际
损失。
4、按照重置成本扣除折旧确定。有的保险标的在发生损失时,如果市场上不能找到同类产品,不能采用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实际损失的,则可按照保险标的的
重置价格减去折旧的方式来确定。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
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三)保险利益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
损失后,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在保险赔偿方法中,有一些赔偿方法对损失补偿额有影响,使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小于实际损失,或者根本得不到赔偿。
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限额赔偿方法是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免责
限度赔偿方法。免责限度赔偿方法,是指损失在免责限度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超过限度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免责限度可分为相对免责限度和绝对免责限度两种。相对免责限度,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
免赔额或
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按
全部损失赔付,不做任何扣除。绝对免责限度,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扣除免赔额后,只对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