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性。
行政领导是政府运行过程的核心部分,是对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机关内部事务进行
有效管理的
保证,对国家社会的各种问题包括
突发事件、
危机事件必须能迅速有效地做出反应,因此行政领导行为必须高度统一、令行禁止,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从全国到地方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令。同时,我国的
行政组织体制和行政领导体制也客观上要求行政领导行为具有统一性。
(2)权威性。行政领导行为是由行政领导者发出的,行政领导者的地位和权力是宪法法律赋予的,合法性赋予了行政领导行为权威性。同时
领导者的个人魅力也是领导者权威的一个重要来源。
(3)服务性。行政领导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以
公共利益为
价值取向的公共活动,这种特性决定了行政领导行为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
(4)综合性。行政领导行为是一项高级的管理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纯技术
活动,
需要对不同的利益进行综合考虑,需要对
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
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