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是指
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
具体行政行为。
2、其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
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即予以晋级或者晋职。当然,这种奖励的对象具有更进一步的限定性,并且,由于牵涉到的职务、职级,往往要求有
组织法上的根据。
这三种
奖励形式,既可单独进行,又可合并实施。由于这三种奖励在激励、调动积极性方面各有特色,因而,实践中往往三者并行:既有
精神奖励,又有
物质奖励,亦重视职务方面的权益赋予。
行政奖励作为一种
行政管理手段,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激励性政策和惩戒政策(carrot and stick)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影响相对人行为的有效手段。在现代国家中,行政奖励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强制行为等相并列,成为备受重视的
行政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与积极性,最终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目标。因此,行政奖励手段的合理运用,无疑能够激励人们更多地作出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国家、有益于人民的事情。不过,为确保行政奖励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保证其
合法性、
合理性、
公正性,因而需要建立一系列必要的原则和
制约机制,使行政奖励实现制度化、法律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