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章律》,也称《汉律九章》,是汉高祖统一中国以后颁行的法典。相国
萧何依照
秦法,适应新形势,制订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
杂律、具律、
户律、兴律、
厩律九篇。前六篇大体同于
秦律,源于
李悝《
法经》。后三篇是新增的有关户口、
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方面的规定,又称《事律》。原文已失传。
战国时期魏人李悝制订了《
法经》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秦商鞅
改法为律,建立了较为严密的秦律体系。
刘邦初入关中,与父老乡亲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摒弃了秦朝时的繁苛之法。后来刘邦建立了
西汉王朝。 天下初定,
萧何奉命改革
秦政,制订
汉律。《
汉书·刑法志》:“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
秦法,取其宜于
时者,作律九章。”萧何在秦法
六律的基础上,补充了
户律(
户口管理、
婚姻制度和赋税征收)、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和
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
驿传方面),合为九篇,成《九章律》,即一般所说汉律。
《九章律》仍以
约法省禁,蠲削烦苛为原则,对一些定罪、刑罚有所减缓,删除了
秦律中某些不合时宜的条文,至于秦律的
法律原则、指导思想及其科罪定刑的标准,
萧何并未加以更改。被汉时视为秦之苛法的挟书、参夷、妖言诽谤、收孥相坐等律令,是在汉朝建立以后的高祖到文景时期逐渐废除或修改的。
两汉以《九章律》为主要法律,此外还有一些辅助性法律,也以“律”命名。这类“律”包括
叔孙通《
傍章》十八篇,
张汤《
越宫律》二十七篇,
赵禹《
朝律》六篇,共六十篇。
《九章律》对后世
封建王朝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汉以后的历代法律大多以《
汉律》为蓝本,它被誉为律令之宗,“百代不易之道”。
曹魏时,
陈群、刘邵、韩逊等人奉命“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制定出《
新律》十八篇。西晋时,在《九章律》基础上增加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制定出《
泰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