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警察
伦敦地区的警务
英国警察是英国议会1856年为维持治安秩序通过治安法而在伦敦等地创立的,要求每个郡都建立警察队伍。警察的最高领导是内政部长。英国警察只效忠国王,不受政府领导。英国警察实行分散制,在52个郡设立了警察局,其中英格兰威尔士43个,苏格兰8个,北爱尔兰1个。
警察制度
警力
英国没有统一的警察部队,根据地域界限划分设52支警察队伍,其中英格兰威尔士43支,苏格兰8支,北爱1支。伦敦地区的警务由大都市警察部队(Metropolitan Police Force)和金融城警察部队(the City of London Police Force)管理。此外,英还设4支特别警察队伍,分别为大不列颠交通警察(British Transport Police)、国防部警察(Ministry of Defence Police)、民用核能警察(Civil Nuclear Constabulary)和苏格兰犯罪与毒品管制局(Scottish Crime and Drug Enforcement),特别警察仅享有非常有限的权力。
队伍构成
英国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的警察分为三种:正规警察、志愿警察社区服务警察
正规警察(Regular Police Officer):正规警察享有警务人员的全部权力,是警察队伍的主要力量。英现有正规警察143,000人(数据来源内政部网站)。正规警察、志愿警察和社区服务警察
志愿警察(Special Constable):指兼职志愿警察,拥有自己的全职工作,业余时间义务执行警务,着制服,与正规警察具有相同的权力,领取一笔补助金。英现有志愿警察13,000人(数据来源:内政部网站)。
社区服务警察(Police Community Support Officer):社区服务警察是全职警察,只享有正规警察的部分权力,负责维护社区安全和阻止反社会行为。英现有社区服务警察7000人(数据来源:内政部网站)。
警衔
英警务人员在法律上不论级别,均称警察(Constable),按警衔分,共9级,依次为:
●警察局长(Chief Constable)
●副警察局长(Deputy Chief Constable)
●助理警察局长(Assistant Chief Constable)
高级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
警司(Superintendent)
●高级督察(Chief inspector)
督察(Inspector)
●警长(Sergeant)
●警员(Constable)
伦敦大都市警察厅的警衔设置与地方警察管理局略有不同,其最高级别警衔为警察总监(Commissioner),其下依次为副警察总监(Deputy Commissioner)、助理警察总监(Assistant Commissioner)、副助理警察总监(Deputy Assistant Commissioner)和总警司(Commander)。在高级警司以下与地方警察管理局警衔相同。其中,伦敦大都市警察厅单独设立了总警司一职,其地位和待遇与地方警察管理局助理警察局长相同。
职责
警察机关在刑事司法制度中负责调查案件、逮捕和拘留、拘禁、审讯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释放嫌疑人,指控嫌疑人或将案件转交刑事检察院(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由皇家刑事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提起指控。
调查
警方在接到报案后,将立即派员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调查事项包括:录取目击证人口供、对案发现场拍照、采集现场指纹、脚印等证据和验证身份。
警方在调查时需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信息和资料收集在一起,以供原告和被告律师法庭使用。
(1)警察机关的调查权力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可使用的权力有:
●拦截和搜查:如犯罪涉及严重暴力,即使某人不是直接涉案的嫌疑人,警方也有权对其进行搜查。
●监视:最常用的两种方式是交通数据监视和直接监视
●搜查住所:警方无需批准就可以搜查嫌疑人的住所,但需要提供理由
没收财产:如财产为非法所得或构成涉案证据,警方可没收该财产
●不论有无批准,行使逮捕权:如警方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涉及偷盗、谋杀等严重犯罪,可在无批准令的情况下将其逮捕
警方对案件的调查可能需要几个月,如认为进一步核查有必要,时间可能会更长。警方会关注案件的进展,并同其他类似案件或犯罪行为联系起来。
如警方觉得没有足够证据可以找到或起诉嫌疑人,可能会决定放弃调查。如日后获得更多证据,也会重开此案。
拘留
不论有无批准令,警方可逮捕和拘留嫌疑人。如涉及如谋杀之类的严重犯罪,警方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需出具逮捕令,但在无逮捕令的情况下,警方仍可以录取指纹,或以有合理理由怀疑嫌疑人涉嫌犯罪为由将嫌疑人拘留。
如嫌疑人为未成年人(17岁以下)或精神病人,在审问和搜查期间,须有一名“适当成年人”在场,以协助嫌疑人明白正在发生的事情。“适当成年人”一般指嫌疑人的父母或监护人。
“适当成年人”不能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建议,如嫌疑人已向其吐露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则该人不适合担任此角色。
如没有父母、监护人或社会工作者担任“适当成年人”这一角色,警方需从志愿者名单中挑选一名“公正成年人”承担此项工作。
审讯
警方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对其展开审讯,审讯过程会被录制。如嫌疑人同意,其律师也可在场。嫌疑人可以要求定时休息,并有权对审问保持沉默(Right of Silence)。
警方可不经嫌疑人同意,采取其指纹、唾液、鞋印和照片等样本。
在一些案件中,警方可能需要提取嫌疑人的血液、尿液、牙样等私人样本,但需经嫌疑人书面同意和督察的批准。如嫌疑人拒绝,可能会对出庭辩护不利。
警方根据需要也可对嫌疑人进行“近身搜查”,即除掉嫌疑人身上的衣物。这需要由同性警员来执行,并在通常情况下争得嫌疑人同意。但当警方判定有危及生命情形时,譬如,怀疑嫌疑人身藏凶器或藏有吸食用毒品,可不经嫌疑人同意而对其进行“近身搜查”。
警方会将采集的样本储存在数据库中,并可能会在嫌疑人下次被逮捕时使用。
指控
如警方无足够证据对嫌疑人提起指控,嫌疑人可在满足警方保释条件的情况下获得保释。此保释无需嫌疑人向警方支付保释金,只需在警方传唤进一步审问的情况下返回警察局。
如警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需决定是由警方起诉还是要取得刑事检察院的批准。如案件性质不很严重且嫌疑人已坦白认罪,警方可直接起诉该嫌疑人而不必首先争得刑事检察院批准。其他案件均需交由刑事检察院审查决定并批准对嫌疑人的指控。
警方如指控嫌疑人,会向嫌疑人提供一张起诉状,说明嫌疑人所犯罪行。
英格兰和威尔士推行“无罪判定”的司法原则,即如果嫌疑人被控犯罪,在被法院定罪之前,仍被认为是无罪的,称为被告(Defendant)。
拘禁或保释
嫌疑人被起诉后需要出庭受审。警方会决定是否释放被告、允许被告获得保释或将其拘禁至开庭。
保释分有条件保释和无条件保释两种。如被告被警方判定有再次犯罪、逃避出庭、威胁证人或阻碍司法进程的危险,会得到有条件的保释。保释期间,嫌疑人的自由会受到一定限制,通常如保持同证人住所的距离或软禁在家。如警方认为被告不会再犯罪、会按时出庭且不会影响司法程序,会允许被告无条件获得保释。
如被告被控犯有严重罪行,警方会拒绝将其保释并将其拘禁到审判为止。如被告被判刑,被警方拘留的时间会从刑期内减掉。
获得保释的被告会得到一张保释证,写明应在何时到哪个法庭出庭。
如被告未遵守保释条件或未按时出庭,其行为会被认作违反保释规定,警方会重新将其拘捕监押并撤销给与其的保释。被告以后将无法再次获得保释。未按时出庭也会被视作刑事犯罪而被起诉。
拘留期限
如无证据指控,警方对嫌疑人的拘留不能超过24小时;如经警司授权,可将此期限延长至36小时;经地方法院法官授权,可延长至96小时,96小时后,警方需对拘留原因进行审议,如原因不复存在,则需立即释放。
如警方系根据2006年《反恐法》(TERRORISM ACT 2006)拘留嫌疑人,可在无指控的条件下将嫌疑人拘留最多28日。
争议事件
2021年8月6日,据天空新闻网(Sky News)报道,天空新闻的最新一项调查显示,英国警察近年来在执法中使用电击枪的频率急剧上升,同时有案例显示警察曾经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使用过这种最高可达五万伏特的电击枪。媒体由此呼吁英国禁止对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电击枪。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14 19:48
目录
概述
警察制度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