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政府是由1997年
权力下放公民投票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会通过《1998年苏格兰法案》(Scotland Act 1998)时实现。
苏格兰政府负责全部《1998年苏格兰法》中非明确的政府事务,包括苏格兰境内教育、
国民健康服务、
司法、乡郊、
运输等事务;其余事务(保留权力)仍归属于联合王国国会。苏格兰政府在2005至2006年度拥有超过270亿英磅预算,并将在2007至2008年度升至超过300亿英磅 。
苏格兰政府由
首席部长领导,其担任者是由
苏格兰议会选出,并由苏格兰君主委任。然后,苏格兰首席部长向苏格兰议会,提名众内阁大臣及
次官(junior minist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