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政府
1999年成立的政府
苏格兰政府是由1997年权力下放公民投票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会通过《1998年苏格兰法案》(Scotland Act 1998)时实现。
苏格兰政府负责全部《1998年苏格兰法》中非明确的政府事务,包括苏格兰境内教育、国民健康服务司法、乡郊、运输等事务;其余事务(保留权力)仍归属于联合王国国会。苏格兰政府在2005至2006年度拥有超过270亿英磅预算,并将在2007至2008年度升至超过300亿英磅 。
与联合王国的西敏宫形式政府一样,苏格兰的立法行政机构并无分界。大多数苏格兰政府的内阁官员是由苏格兰议会选出,每位内阁官员(除了两位官员外)并兼是苏格兰议员(MSP);此作法令要求议会通过法案的机会大增。
苏格兰政府由首席部长领导,其担任者是由苏格兰议会选出,并由苏格兰君主委任。然后,苏格兰首席部长向苏格兰议会,提名众内阁大臣及次官(junior ministers)。
苏格兰政府属下管核共17个联合王国政府问责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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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7-2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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