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工业又称燃料动力工业,指开发利用自然界中各种能量资源及其转变为二次能源的工业生产部门。能源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行工业部门之一。能源工业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能源资源十分丰富,是世界能源大国之一,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常规能源一般包括煤炭工业、石油工业和电力工业。
分类
能源工业是采掘、采集和开发自然界能源或将自然资源加工转换为燃料、动力的工业。是基础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分成两大类:
一类是能源开采工业,其产品为“一次能源”。如煤炭工业、石油工业、天然气工业、制氧工业等;
另一类是能源加工转换
工业,其产品为“二次能源”。如炼焦工业、石油冶炼工业、电力工业和蒸汽动力工业等。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的
发展,许多新能源或过去难以大规模利用的低热值能源被逐步开发利用,成为能源工业新的组成部分,例如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垃圾发电、沼气生产和核电站等。
主要特点
1.现有的股权及投资主体多元化,主要是在国有经济框架内实现的
尽管
能源工业独立核算的竞争性企业在增加,非国有企业数量的比重也在增大,但其在能源工业资本及产出中的比重却很低。如2003年与2000年比,规模以上非国有控股能源企业数增加了57.47%,占全部能源企业的比重提高了12.92个百分点,达44.7%,但其在能源工业实收资本中的比重仅为11.94%,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为15.26%,在
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为13.58%。
2.现有的
股权多元化,更多体现为国有股持股者的分散化
尽管2003年规模以上能源工业国家资本比重已降到51.61%,但减少的国家股实际上更多地转化为
国有法人股,因此国有股仍保持很高的比例。截止到2004年6月底,能源上市公司境内社会法人资本比重不到7%,非上市公司更低。
3.现有的多元化大股东,主要为行业内企业
即使是开放程度高的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绝大多数也是行业内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外企业介入程度低。这与国外显著不同。如美国煤炭企业由行业内企业控股的,仅占百分之十几。
4.多元化与控制权集中并存
在我国能源工业股权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同时,控制权高度集中。一方面,行业内企业股份的控制权大多集中在少数大集团手中;另一方面,企业内部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其中又主要在作为最大股东的少数大集团手中。
5.能源企业的股权重组和持股者的变更及多元化,多为政府推动
特别是国有股持股者在国有企业之间的变更,多是通过无偿划拨的方式实现的。这虽似乎与市场化原则相悖,但是却是现阶段的现实选择,即使是
资本主义国家,也难免会有政府的干预。
股权融资形式单一。对上市公司而言,主要是利用
证券交易所这个平台,通过上市发行、增发新股和配股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股票市场的发展开辟了企业直接融资的便捷通道,但无须付息的较低的融资成本,却使我国上市公司形成与发达国家上市公司不同的融资偏好,即过分偏好股权融资,忽视股东利益,不努力通过发挥负债的杠杆作用,尽可能实现股东收益的最大化,从而形成
资产负债率偏低、股权比重偏大的资本结构特征。
形成
并不是所有产业,都适宜于推行高度的市场化。能源工业多属公用事业行业(欧共体认为,公用事业属于非竞争领域,可以保留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有其自身的特性,它不仅要注重自身的经济效益,也要兼顾社会效益,其市场化的推进程度必须服从这两个要求。从国外的实践看,私有化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主要方式;但国外的实践也证明,私有化并不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惟一形式,只要在同一行业内形成由多家具有不同利益的
市场经营主体的企业,就能形成有效竞争。
1.必须继续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电力行业是一个技术含量比较高的跨地区的网络系统。虽然网络是统一的,但是各环节有不同的特点,需要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电力不能储存,在输电和配电环节存在较强的自然垄断特征,必须实行垄断经营,宜全部为国有经济。发电和售电为竞争性环节,以国有经济为主。
石油资源是关乎我国经济命脉的战略性产业,在国际石油资源争夺日趋激烈、国内石油资源储藏有限(2002年石油可采储量仅占世界的1.75%,天然气可采储量仅占世界的O.97%)的形势下,我国必须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以实现对石油战略资源的有效控制,避免过分强调短期经济利益,杜绝石油资源的外流,维持长期发展所需的战略储备。
煤炭工业是竞争性行业,且储量较丰(2002年我国可采储量占世界的11.63%,仅次于美国、俄罗斯),可大力推进非国有化,使其成为能源行业中国有资本及国有企业资本比重最低的行业。
2.分拆与合并并举
电力行业的固定资本投入巨大,只有在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之后才能分摊这些成本,并随着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获得递增的规模报酬,在情况下可重组,但不宜过分分拆。电网更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特征,不可分拆,但要斩断厂网之间的股权联系。
石油工业是我国垄断程度高的能源行业,开采业处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家集团的垄断之中,加工业处于中石油、中石化两家集团的掌控之中。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拆重组,形成4~5家规模相当的石油集团,以增强竞争。但是,集团下的单个生产企业,如炼油企业,却存在规模不经济的状况,2002年平均规模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2%,甚至仅为印度的37.96%。为此,必须通过重组合并,实现规模效益。
我国的煤炭工业集中度不高,2002年前五位企业生产集中度为14.26%,远低于其他产煤国。高度分散的煤炭企业尤其是乡镇煤矿进入市场后,形成过度竞争的局面,使煤炭工业的利益受到其他行业的严重侵占。可以通过合并重组,将煤炭工业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主体做大。
3.加大非国有资本和行业外资本的引入力度
在能源工业中要坚持国有经济主导地位,是指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能源企业以国有为主,从所有制形态上实行有限的多元化,但并不排斥非国有资本。相反,在能源国有企业内部,从股权性质上看要实行广泛的多元化,逐步改变国有资本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局面,加大国有存量资本转让给社会法人及自然人的力度,增量资本投入中更要吸引较多的民营资本,国有资本在多数能源行业只要保持控制地位即可,以提高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同时,要改变能源工业主要由行业内企业投资的格局,广泛吸引行业外资本的投入,尤其是与能源工业关联度大的行业企业,有很大的投资的动力。
4.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
大力推进
产权交易中心等市场的建设,为能源企业资产重组提供更多的平台,实现股权融资形式的多元化;培育债券市场,大力发行能源债券。
5.民营化要有步骤地推行。要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总的来看,民营企业资本实力还不强。从我国其他行业所进行的多元化改造看,很多是逐步将国家股转为
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转为
社会法人股,并逐步转移到个人手中,在此过程中,低估国有资产的现象十分严重。为此,要通过立法监督,规范股份转让,尽量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6.政府必须加强监管和控制
就电力工业而言,从国外的经验看,私有化之后,政府对电力市场要进行监管并迅速解决电力市场出现的问题,甚至对电力市场进行彻底的改造,因此电力行业的重组和改革并不意味着政府退出电力市场。同样是私有化,美国仅对零售价进行控制,而澳大利亚对批发、零售环节均进行价格控制,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美国爆发加州危机,而澳大利亚稳定。因此,不能说打破行政垄断,就不要政府干预,恰恰相反,在股权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施过程中,更需要政府的监管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