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简称网暴,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网络暴力其实是一种
语言暴力。
概念
网络暴力是暴力的一种,是指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对受害者进行
谩骂、
抨击、
侮辱、
诽谤等,并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或某种不良影响的行为,综上所述:网络暴力并非是特指一种不当行为,而是指多项不当行为导致在个人或群体中的不良作用。
社会影响
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
陌生人实施,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高。
法律惩治
法律上对“网暴”进行惩罚的力度其实是比较轻的。在
民法典规定的范围内,一般是构成以人身受辱为主要内容的
人身权侵害事件,法律会要求侵权人主要承担
民事责任——不外乎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有时还涉及经济补偿性的赔偿责任,基本不触及
刑事责任。
与网络暴力关联最紧密的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需要当事人自己提起
刑事自诉,即便最后被告方被定罪,刑期也大都不会超过三年。
整治措施
中央网信办结合每年开展的“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将网络暴力等作为“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当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将那些网络群组、网站论坛、
电商、
小程序等平台作为治理网络暴力等乱象的一个重点,将评论、弹幕、私信等环节作为治理网络暴力问题的重点。推动网站平台完善防控机制,向可能遭受网络暴力风险的用户发送风险提示,引导用户开启“一键防护”功能,力求做到防患于未然。
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
1、加强内容识别预警
网站平台要建立网暴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在区分舆论监督和善意批评的基础上,明确细化涉网暴内容标准,增强识别预警准确性。结合网站平台业务特点和具体处置案例,不断更新分类标准,持续完善样本库。
2、构建网暴技术识别模型
网站平台要综合考虑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维度,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网暴行为识别模型,及时发现预警网暴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3、建立涉网暴舆情应急响应机制
网站平台要组织专门工作力量,及时收集网暴相关热点话题和舆情线索,强化网暴舆情事前预警,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根据陌生人私信显著增加、相关话题热度迅速攀升、搜索量快速增长、举报频次加大等情况,及时发现网暴
异常行为。
强化网暴当事人保护
1、设置一键防护功能
网站平台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完善紧急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等设置。用户遭遇网暴风险时,网站平台要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免受网暴信息骚扰侵害。
2、优化私信规则
进一步完善私信规则,对接收陌生人私信附加数量、时间、范围等限制,用户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拒绝接收所有私信。对照网暴信息分类标准,采取
技术措施,防范网暴内容通过私信传输。
3、建立快速举报通道
在网站平台评论、私信等位置设置网暴信息快捷
投诉举报入口,简化投诉举报程序,网站平台对于明确为网暴信息的应在第一时间予以处置。向用户提供针对网暴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方便当事人快速收集证据。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暴举报。
严防网暴信息传播扩散
1、加强评论环节管理
网站平台要加强对涉网暴风险的新闻、帖文、话题等信息的评论环节管理,及时清理过滤涉网暴违法违规评论,严控涉网暴不友善评论泛化传播,优先展示权威信息。重点网站平台要将用户公共空间发布的评论在本人账号主页进行公开集纳展示,强化公众监督。
2、加强重点话题群组和版块管理
及时解散网暴信息集中的话题版块,暂停新设相关话题版块。密切巡查以相关事件名称、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姓名命名的
词条、
话题、
群组、
贴吧,及时清理涉网暴内容。排查关闭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名义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版块和群组账号。
3、加强直播、短视频管理
加强直播和
短视频内容审核,及时关停网暴内容集中的直播间,封禁违规主播,对存在网暴风险的短视频先审后发,清理含有网暴信息的短视频,拦截过滤负面弹幕。密切关注网暴当事人开设的直播间,及时管控诱导逼迫自残自杀等信息。
各地网信部门要密切关注涉网暴舆情和信息动向,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对于存在网暴风险的热点事件,网站平台要及时转发推送权威信息,引导网民理性发声,共同抵制网暴行为。
依法从严处置处罚
1、分类处置网暴相关账号
一是加强账号发文前警示提醒,对发布不友善信息的账号,提示理性发言。二是对参与网暴的账号进行警示教育,并视情采取禁言、暂停私信功能等措施。三是对首发、多发、煽动发布网暴信息的账号,依法依规采取关闭账号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全网禁止注册新账号。四是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网站平台要强化曝光力度,及时对外公布热点网暴事件处置情况。
2、严处借网暴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
坚决打击借网暴事件蹭炒热度、推广引流、故意带偏节奏或者跨平台搬运拼接
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的行为,进一步排查背后MCN机构,对MCN机构采取警示沟通、暂停商业收益、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连带处置措施。对于将
账号名称临时修改为事件相关机构、人员的,网站平台应当加强用户真实身份核验。
3、问责处罚失职失责的网站平台
对于网暴信息扎堆、防范机制不健全、举报受理处置不及时以及造成恶劣后果的网站平台,依法依规采取
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款、暂停信息更新、关闭网站等处置处罚措施,从严处理相关责任人。
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网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
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网暴问题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细化明确任务要求和工作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2、压实工作责任
指导督促网站平台压实主体责任,对照工作要求,优化各项功能设置,提升技术水平,强化问题发现处置,不断完善工作手段,切实增强网暴问题治理能力和水平。
3、强化长效治理
各地网信部门要强化任务督导,组织对属地网站平台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各地各网站平台要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完善网暴问题治理的
长效机制。
加强治理
2022年,为切实加大网暴治理力度,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长效
工作机制,有效保障广大网民
合法权益,维护文明健康的
网络环境,中央网信办印发《
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次公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准确适用法律、畅通诉讼程序、完善综合治理措施等,作出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表明了国家坚决治理网络暴力的决心,为如何有效打击网络暴力提供了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切实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力度,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起草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6日。
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
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依照《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2024年3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从严惩治网络暴力。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司法政策,严惩网暴恶意发起者、组织者及屡教不改者。
2024年6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数据统计
2024年3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针对网络暴力“按键伤人”“按键杀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出台司法政策,严惩网暴恶意发起者、组织者及屡教不改者。审结网络诽谤公诉案件32件,判决有罪人数85人,同比分别增长10.3%、102.4%。
2024年7月10日上午, 烟台市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发布了全市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2024年以来,全市聚焦解决网络谣言高发频发、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的突出问题,全面梳理摸排各类网络谣言线索,坚持以打开路、以打促管、以管促治,有效遏制网络谣言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网络清朗和社会稳定。全市公安机关共侦办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类案件163起,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4人,行政处罚147人。
典型案件
2023年11月28日,公安部公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10起典型案例。
1、江苏公安机关侦破章某雇佣“网络水军”网暴他人案。
江苏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查明,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为达到长期控制受害人目的,通过安装定位和窃听设备非法获取受害人隐私信息,通过购买互联网账号、雇佣“水军”团伙传播炒作受害人“不雅”视频、图片和侮辱性文章,利用他人名义向受害人单位邮寄虚假内容举报信,致使受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2023年1月,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章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四川公安机关侦破陈某某犯罪团伙侮辱他人案。
四川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马某某、陆某某、曾某等人利用黑客手段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在网上接受他人雇佣后,采取曝光隐私信息、电话短信“轰炸”、冒名填写器官捐赠信息、发送虚假内容举报信、线下邮寄花圈纸钱、制作发布丑化图片等手段对受害人实施网络暴力,逼迫受害人拍摄道歉视频或书写道歉信,造成多名未成年受害人不同程度患上抑郁,甚至产生自杀倾向。目前,陈某某、马某某、陆某某、曾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3、浙江公安机关侦破张某等人诽谤案。
浙江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某为达个人目的,在网上编造传播“某某中学女教师被校领导猥亵”“某某中学校领导生活作风不检点、男女关系混乱”等谣言,引发大量网民传播炒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目前,张某、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4、江苏公安机关侦破季某某通过网暴手段吸粉引流案。
江苏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季某某(网络主播)为吸粉引流、非法牟利,长期恶意辱骂多名其他主播,并多次编造“某主播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等诽谤信息,导致相关人员多次发生线下冲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目前,季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5、广西公安机关侦破王某某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案。
广西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查明,王某某、林某某、唐某、宣某某、黄某某、蒙某等人因不满法院判决结果,在网上多次发布恶意编辑制作的视频帖文,通过电话“轰炸”辱骂多名法官,引发网民炒作攻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目前,王某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6、江西公安机关侦破胡某甲寻衅滋事案。
江西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胡某甲因与受害人胡某乙存在宿怨,通过多家网络平台散布胡某乙“村霸占路”“老婆偷人”等诽谤信息,后胡某乙因精神压力过大自杀身亡。目前,胡某甲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7、山东公安机关侦破宋某某犯罪团伙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山东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姜某某等人在电商平台发布广告,接单实施“有偿代骂”,对多人以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进行恶意辱骂攻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目前,宋某某、姜某某等6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8、山西公安机关侦破郭某某寻衅滋事案。
山西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网络主播)为博人眼球、获取流量,在直播间持续辱骂、诽谤、恐吓其他网络主播,引发大量网民围观攻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目前,郭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9、广东公安机关查处雷某某侮辱他人案。
广东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查明,雷某某因与李某某存在矛盾纠纷,为发泄私愤,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多条关于李某某的图文视频,传播针对李某某的侮辱信息,并在评论区散布李某某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引发网民围观攻击,损害李某某个人名誉。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雷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10、湖南公安机关查处李某某侮辱他人案。
湖南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查明,自媒体博主谢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其2岁女儿生活照片和视频后,李某某心生嫉妒,利用PS等技术将谢某女儿照片与动物图像进行恶意拼接,并通过多个网络平台散布传播侮辱性图片和言论,引发网民围观攻击,损害受害人名誉。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2024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妻子刘某甲陆续从各大电商平台购买零食,通过在包装袋内放置虫子、塑料、头发等异物,并重新密封,伪造食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假象,找商家索赔。若商家不同意赔偿,被告人便以在网上曝光或者投诉相要挟。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以此方式先后向17家电商企业敲诈勒索206次,涉案金额共计17万余元。其间,刘某乙帮助刘某甲签收快递、接收商家赔付款等,参与金额共计2.6万元,获利500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10月,弋江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李某某、刘某甲提起公诉,并对未成年人刘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年12月,弋江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引导侦查,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引导公安机关从电子数据中全面梳理出了李某某用投诉、曝光相威胁的聊天记录,认为其采取的主要手段系通过威胁迫使商家给付财物,准确认定李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精准施策,全力为企业追赃挽损。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向被告人阐明认定犯罪法律依据和认罪认罚、退赔与否将面临的不同量刑建议,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赃退赔,争取从宽处理。被告人按照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金额,足额退还给被害单位,实实在在挽回了企业损失。
宽严相济,依法分别处理。鉴于涉案人员刘某乙犯罪时为未成年人,且参与时间较短、作用较小,积极认罪、悔罪,综合考虑其认知程度、社会阅历、主观恶性等,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刘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系夫妻,两人育有二女,均为幼儿,如对两人均判处监禁刑,两名幼儿将会面临无人抚养的情况,考虑到刘某甲全额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其提出了宽缓量刑建议。
反向审视,积极履职推进源头治理。因辖区电商零食企业较多,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电商企业维权意识不强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区工商联和辖区多家电商零食企业座谈交流,引导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共创良好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业监管与治理。
分析数据,发现类案监督线索。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及企业的需求,根据辖区企业反映的虚假维权型敲诈勒索问题,通过从涉案企业和有关部门调取的数据,构建虚假维权型敲诈勒索监督模型,对辖区内消费投诉进行碰撞分析,发现多起虚构维权事项实施敲诈勒索的异常投诉,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依法惩治网络敲诈勒索企业犯罪,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以“维权”之名、行“勒索”之实,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不仅侵犯企业的财产权益,同时也使企业的商誉受损。该案的办理对于鼓励企业依法维权、警示潜在犯罪行为起到积极作用,助推企业自治、行业共治,共同优化营商环境。
谋好社会治理后半篇文章,护航企业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中,要注重及时发现案件背后的制度漏洞。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打造数字检察监督大数据模型,加强刑事检察监督和诉源治理工作,从治已病到防未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二:王某某、张某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北京某餐饮公司部门主管,因长期沉迷网络赌博欠下大量赌债。2022年3月,王某某为偿还赌债,伙同其在该餐饮公司门店担任厨师长的姐夫张某,趁餐厅员工下班后,摆拍4段有关餐厅管理混乱、存在卫生问题的虚假视频,包括“用锅和肉松盒洗涮拖把、扫把”“将垃圾桶中的丸子放在餐盆中”等。同年5月12日,王某某伙同他人以曝光视频相威胁,联系该餐饮公司负责人刘某索要500万元。为达到目的,王某某还雇佣“水军”将视频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点赞量破千。后刘某及时报警,二人敲诈勒索未遂。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11月16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王某某、张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23日,朝阳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多元关联电子数据,精准锁定犯罪行为人。本案敲诈视频曝光、敲诈信息发送均以远程方式实施,沟通作案手法多通过Telegram等境外软件,无法直接关联到本案被告人。为此,检察机关以被害人收到的敲诈信息为突破口,引导公安机关找到被雇佣发送敲诈短信的人员,并通过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串联到付款人王某某。经讯问、询问,最终查明王某某伙同他人摆拍视频、找人曝光视频、雇人发送敲诈短信的犯罪事实。
综合考量案件情节,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本案敲诈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通过网络传播造谣视频虽对企业声誉造成一定影响,但二被告人均系犯罪未遂,且为初犯、偶犯,同时张某系被王某某教唆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检察机关对二人提出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强化诉源治理,检察建议促企业健康发展。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分析案发原因,发现二被告人对单位扣罚薪金不满是诱使案发的导火索之一。为此,检察机关在与公司沟通后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公司健全制度,规范薪金发放、店铺管理,加强员工心理疏导和法治教育。发案单位积极采纳、认真整改,取得良好效果。
加强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员工增强法治意识。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就个案与类案反映的问题,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引导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在宣传中,考虑相关事件对企业影响已经逐步消除,检察机关注意对企业隐名处理,防止事件再次发酵损害企业名誉,切实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涉企网络造谣敲诈,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涉企网络谣言传播快、受众广,再借助舆情推手、“网络水军”推波助澜,负面影响呈几何倍增,企业维权成本高,谣言澄清难,负面消息极易导致网民误解,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要依法重点惩治利用网络谣言对民营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以及为网络敲诈等行为推波助澜的“网络水军”、行业“内鬼”所涉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注重发挥电子数据的重要作用,构建指控犯罪完整证据体系。网络犯罪手段隐蔽,要注重多角度挖掘涉案电子数据信息,着重审查各类软件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同时开展有针对性讯问、询问,通过证据的静态印证和证明过程的动态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三: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
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与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打传防骗”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其捏造、拼凑的文章,传播全国多地21家小微民营企业从事传销活动的不实负面消息,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主动联系企业索要钱财,或在被害企业主动联系其删帖时,以不支付指定数额费用则拒绝删帖并进一步炒作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钱财,非法获利共计55万余元。其间,黄某某妻子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上述行为,仍提供其个人账户帮助黄某某收取款项12万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24年2月26日,涪陵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黄某某、吕某某提起公诉。同年3月11日,涪陵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黄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43.6万元,责令黄某某、吕某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2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积极引导侦查,确保办案质效。针对黄某某与部分被害企业已签订合作协议这一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充提取黄某某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被害企业从事传销活动相关信息的具体时间、内容,以及黄某某与被害企业关于删除此类文章的交涉情况等证据,用以证实黄某某在发表虚假文章时或之前就已产生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其与被害企业签订所谓“合作协议”只是掩饰犯罪行为的“幌子”。同时,重点审查黄某某收取赃款账户,全面梳理收款明细,充分研判是否存在未报案被害企业,依法准确认定黄某某犯罪金额和危害后果。
深挖案件监督线索,依法追诉漏犯。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黄某某之妻吕某某提供账户接收敲诈勒索赃款,逐笔梳理吕某某账户转账记录,补充查明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仍提供其个人账户帮助收取赃款的犯罪事实,以敲诈勒索罪共犯对吕某某依法追诉。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其地位作用,依法认定其为从犯,考虑其还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做到罚当其罪。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网暴”伤企犯罪行为。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转载涉企文章,散布传播涉企虚假负面信息、蓄意造谣抹黑企业和企业家、以“舆论监督”名义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依法严厉惩治利用网络敲诈敛财的“网暴”伤企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信誉和利益的司法保护。
积极参与“网暴”伤企行为社会治理。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依托,深入剖析“网暴”伤企案件的发案原因以及背后的社会治理难题,主动与网信、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完善网络违法举报渠道,持续加大网络涉企信息内容管理力度,及时有效遏制“网暴”伤企违法犯罪行为,以清朗网络空间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四:李某某等人损害
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简要案情】
2020年10月至11月,李某某作为T公司营销部副部长,安排王某某联系胡某某所在公司,撰写H公司产品使用低劣配件的虚假负面文章20余篇,经李某某、王某某审核后,通过自媒体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发布后,李某某安排王某某联系他人编写负面评论,经王某某等审核后,组织“网络水军”进行发布,并通过互评、点赞等方式保持热度。
2020年“双11”期间,相关自媒体账号在多个网络平台集中发布虚假负面文章135篇,阅读量共计100余万。消费者受上述虚假文章误导大量退货,导致H公司多地经销商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5.1万元,H公司同期内股价下跌幅度达14.54%。
【诉讼过程】
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3年12月11日,市南区检察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2月,市南区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对王某某、胡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依法精准办案,围绕重大损失等补充完善证据。检察机关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就虚假负面文章对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害进行取证;另一方面,同司法审计单位积极开展沟通,明确因涉案负面文章造成直接损失的具体核算标准,依法准确认定损失结果。
增强企业守法意识,促进依法规范经营。该案中T公司与H公司均为家电行业知名品牌,检察机关立足办案,引导两家企业依法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家电行业良好市场秩序。针对本案反映出的T公司部分员工法律意识薄弱、片面追求业绩等管理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及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实现管理提档升级,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依法惩治破坏公平竞争违法犯罪,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主体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部分企业人员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应予依法惩处。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谣言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商誉的犯罪行为,以高质效司法办案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全链条整治“网络水军”,净化互联网营商环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商业竞争过程中,通过网络传播虚假负面信息、再配以“网络水军”呼应评论,成为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的常用手段,反映出网络空间一些商业竞争乱象,加之网络信息快速传播和“网络水军”推波助澜等要素叠加,严重损害被害企业商誉。在办理“网暴”企业案件中,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治理案件背后“网络水军”黑灰产业链,净化互联网营商环境。
案例五: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简要案情】
2021年11月,由H影视公司制作的某电视剧在网络平台播放。剧中白猫被毒死的镜头,引发网民对动物演员“是否真的死了”的讨论。被告人刘某某为在网络上蹭热度、博眼球,伪造其与该剧组人员的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冒充该剧组人员名义称猫已被摔死处理掉了。刘某某主动联系粉丝量400多万的某网络大V,并向其提供伪造的聊天记录。后该大V在网络上发布含有猫咪确认死亡的信息。该信息引发网民686万人次阅读、1万余人次转发、4千余人次评论。剧组虐猫相关话题在网络平台持续热议,对H影视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恶劣影响,并给部分影视从业人员造成恐慌。经查证,拍摄所用白猫仍健康存活。
【诉讼过程】
本案由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3月23日,东阳市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同年5月25日,东阳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完善证据体系,依法惩治“网暴”犯罪。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围绕行为人散播虚假信息的主观动机、网络舆情传播情况等收集取证,查明事件引发的舆情先后持续近9天,登上微博热搜榜及文娱榜共计37次、抖音热榜7次。审查起诉阶段,为夯实案件证据,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方面向剧组调取拍摄花絮视频,并实地走访剧组拍摄地和动物演员生活地,确认动物演员存活状态,证实刘某某发布的系不实信息;另一方面,对剧组、影视公司、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相关人员细化询问,收集完善网络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相关证据。
立足风险防控,强化行业自律。办案发现,在影视剧拍摄过程中,动物演员参与危险场景拍摄客观上存在一定生命风险。检察机关针对调研中发现的相关市场主体对动物演员健康关注度不够、粗放管理、过度使用等安全隐患苗头性问题,积极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强化行政监管,进一步健全落实行政管理规章。检察机关就完善影视拍摄安全管理,特别是动物演员安全管理等问题,深入调研,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区域特色影视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依法惩处网上蹭炒热点扰乱网络空间公共秩序相关犯罪。当前,社交平台的传播特性使得部分用户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形成“流量至上、唯利是图”的歪风邪气,滋生出各种炒作乱象。有的人为了博眼球、引关注、蹭流量,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假冒新闻事件知情人混淆视听,制造虚假舆论热点“带节奏”,让不少网民不堪其扰。这种行为不仅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对于无底线蹭流量,甚至造谣生事,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网络空间公共秩序的,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运用法治方式促进行业治理,推动优化网络空间生态。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有针对性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影视市场主体增强人文意识、严格风险管理、消弭安全隐患。结合办案跟进法治宣传,引导广大网民不盲目跟评,主动参与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监督,以自身文明上网行为呵护清朗网络空间,以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共同营造健康和谐文明的网络生态。
相关案件
2024年8月23日,广西武宣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平安武宣”消息,按照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相关部署要求,武宣警方查处一起恶意诋毁国家运动员的网络暴力案件。
武宣网警在工作中发现,网民“乾山易学蜂迷者”在“今日头条”平台发表恶意中伤、诋毁国家运动员吴艳妮的文章。对此,武宣警方迅速开展调查,锁定嫌疑人梁某某并将其抓获归案。经查,梁某某(男,47岁)恶意编造信息、公然诋毁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涉嫌扰乱网络秩序和公然侮辱、诋毁他人。
经询问,梁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嫌疑人梁某某已被武宣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