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保险是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
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缴费、
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权变更、续期缴费、
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网络保险无论从
概念、市场还是到经营范围,都有广阔的空间以待发展。
概念
网络保险,也称网上保险或者
网销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
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网络保险是指
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
保险网以互联网和
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
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
网络保险主要有两种大模式:一种是保险公司自建渠道,或成立网上保险商城,或设立电商子公司;另一种则是借助现有第三方的
网上保险平台。
具体包括:保险公司自行开辟的保险网销通道、保险公司在第三方综合网上购物平台的保险店铺、独立的
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专门性的
互联网保险公司。
优势
1、相比传统保险推销的方式,网络保险让客户能自主选择产品。客户可以在线比较多家
保险公司的产品,保费透明,保障权益也清晰明了,这种方式可让传统
保险销售的
退保率大大降低。
2、服务方面更便捷。网上在线产品咨询、
电子保单发送到邮箱等等都可以通过轻点鼠标来完成。
3、
理赔更轻松。互联网让投保更简单,信息流通更快,也让客户理赔不再像以前那样困难。
4、保险公司同样能从网络保险中获益多多。首先,通过网络可以推进传统保险业的加速发展,使险种的选择、保险计划的设计和销售等方面的费用减少,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据有关数据统计,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提供服务要比
传统营销方式节省58%至71%的费用。
起源
国内
2000年8月,国内两家知名保险公司太保和平安几乎同时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网站。平安保险开通的全国性网站PA18,以网上开展保险、证券、银行、
个人理财等业务被称为“品种齐全的金融超市”。
同年9月,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也在北京宣布:
泰康在线开通,在该网上可以实现从保单设计、投保、
核保、交费到后续服务全过程的网络化。
2012年保监会正式发布17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有了一个官方的定义。
2012年,“
三马(
马云、
马化腾、
马明哲)”筹建的专业网络财险公司——
众安在线获准成立。
据预计,2016年
中国保险电子商务市场在线
保费收入规模将达到590.5亿,渗透率将达到2.6%,互联网保险销售正在迎来爆发期。
国外
网络保险最早出现在美国
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通过因特网销售
保险单。1997年初,81%的美国保险公司至少有一个网址。同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网络保险服务公司INSWEB用户数是66万,1999年增加到了300万。
Forrester调查显示,1997年,美国家庭购买的汽车、住宅、人寿保险金额是3.91亿美元;1999年大约有70万户美国家庭在网上购买了价值5亿美元的汽车保险;2003年,美国家庭购买的汽车、住宅、定期人寿保险金额达到41亿美元;2004年,美国家庭购买的汽车保险金额达到118亿美元,还有300户的美国家庭购买价值12亿美元的家庭保险。
意大利创立网络保险服务系统
1997年,意大利KAS保险公司用微软技术建立了一套造价为110万美元的网络保险服务系统,并在网络上提供最新报价。该公司月售保单从当初的170套快速上升到了1700套。
英国于1999年建立的“屏幕交易”网站提供了7家本国保险商的汽车和旅游保险产品,用户数量每个月以70%的速度递增。
日本首开网上申请及结算的车险
1999年6月,日本的American Family保险公司开始提供可以在网上申请及结算的汽车保险。同年9月底开始推出电话及因特网销售汽车保险业务的日本索尼损害保险公司,到2000年6月19日通过因特网签订的合同数累计已突破1万件。
日本
朝日生命保险公司于2000年 4月7日宣布,该保险公司决定与
第一劝业银行、伊藤忠商事等共同出资设立网络公司,专门从事
保险销售活动,并于2001年1月开始正式营业。日本车险业务电子商务渠道的现占比已达到41%。
投保
步骤
浏览网站,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填写投保意向书、确定后提交,通过网上银行或信用卡或者各种
网络支付工具支付保费,生成
保险单后,保单正式生效。经
核保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客户确认,则
合同订立;客户可以利用网上
在线咨询工具进行售前售后咨询,对
产品信息、合同签订、划交保费过程进行查询。
注意
1.
网上投保比较适合对保险有一定认知的消费者。虽然网上保险的信息比较透明,但是
信息量大且专业性较强,客户理解起来还是有一些障碍。
2. 投保前要注意查看各项告知,在明确了解了
保险产品的情况下再投保,避免投保信息和保险公司的规则冲突。
3. 在网上填写信息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区分
投保人信息、被保险人信息,同时要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这样才能查收到保单,同时发生险情也能及时得到保险赔付。
4. 拿到保单或保单号后需及时验真,通常可以在保险公司网站,或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查询和验真投保情况。如果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收到保单,要及时向客服人员反馈,避免因为系统或邮箱原因造成的保单缺失。
发展
前景
保险“触网”非一时之兴,早在数年前,网销便成为保险公司的新兴渠道之一。一些保险公司对内设立互联网事业部或电子商务部,对外打造
O2O平台或与第三方合作成立
电子商务平台。
数据显示,过去三年,来自网络渠道的保费保持了100%以上的增速,不过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仍不到1%。有专家预计,10年后来自电子商务的个人财险业务份额将占50%。
国内现已有近40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网络保险业务,占比超过60%。到2020年,中国保险业电子自助渠道市场份额占比将达20%左右,未来10年国内保险网销至少有千亿元的市场潜力待挖掘。
威胁
前景令人兴奋,但从现有的业态来看,保险业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路径还主要停留在渠道上。很多从业人士表示,的运营模式尚未完全理顺,还没有找到较成熟的运作模式,与既有渠道亦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在产品设计、客服和
理赔等方面,还没有真正地顺应互联网消费群体的特性。
在互联网人士看来,如果能从一种社会现象挖掘出其背后的数据结构,运用想象力和逻辑思维,将数据结构整合成一个新的商业模式,便可以创造出新的商业机会。
争议
业内人士认为,网络保险的一些形式融入互联网,网络互助平台的确是商业保险之外的另一种保障方式。但网络互助不是真正的保险,在财务稳定性和赔偿给付能力方面不比保险。同时,更要警惕那些打着“互助”“公益”名号的行骗平台
监管
2013年8月,保监会发布实施《
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专业网络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特点,提出了一些特别要求。监管措施将视试点进程逐步完善。
一是消费者保护。
电子保单应实现条款通俗解释和网络动态演示,保障消费者的
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服务标准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具有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二是信息安全。具有通过网络实现业务全流程的核心业务系统;如采取租用
公共云的技术模式,应确保其
数据存储于逻辑上完全独立的存储设备;核心业务系统应达到保监会所要求的最低灾难恢复能力等级一类以上。
三是公平竞争。具有完善的
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外包业务的风险源;合理使用股东单位的公共平台资源,不得采取
排他性协议等妨碍
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2014年2月,全国
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召开。而在会前一天,中国保监会专门印发了《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为保监会下属各部门的监管工作划定分工。
按照方案要求,保监会将
市场主体准入的条件和标准、经营行为的规范、网络客户合法利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做出了明确的分类,并将具体任务明确下放到保监会下属各机构。如根据保险机构网络保险经营情况、相关案件和举报投诉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由消保局、产险部、寿险部、中介部、统信部、稽查局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