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消费物价指数是香港消费物价指数之一。反映香港消费物价变动对整体住户影响的指数。1990年由香港政府编制。所有住户不加以分组,均作为调查对象。以1989年10月至1990年9月为基期,基期指数为100。各项开支种类及其权数为:食品占35. 07%,房屋占24. 06%,燃料和电力占2. 51%,烟酒占1. 74%,衣着鞋履占6. 66%,耐用物品占5. 24%,杂项物占5. 82%,交通占7. 52%,杂项服务占11. 38%。1992年至1996年香港综合消费物价指数涨幅分别为: 9. 6%、8.8%、8. 8%、9. 1%、6. 3%。
综合消费物价指数是香港政府统计处根据
甲类消费物价指数、
乙类消费物价指数及
丙类消费物价指数涵盖的所有住户(占香港的住户百分之九十)的整体开支模式编制而成。这指数的按年
变动率,一般用以反映整体消费物价通胀。
现时政府统计处会每月分布一次最新的综合消费物价指数及相关的数据分析。2005年10月的综合消费物价指数上升了1.7%;截至该月止的三个月内,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较上年同期上升1.7%;截至该月止的十二个月内,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较上一年同期上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