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命令、条例;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队伍法制建设。
(二)负责管理全市社团、基金会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承办革命烈士和因工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和褒扬抚恤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审核报批和优待抚恤标准的监督落实。
(四)负责全市
退役士兵、复员
干部和军队离退休
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培训复员退伍军人,管理指导军供保障工作。
(五)负责全市救灾救济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核查、统计、发布、上报灾情,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
救灾捐赠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建立和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城乡社会救济体系建设,指导和督促
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的实施。
(七)负责
行政区划、地名工作,承办乡(镇)
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发布标准地名;组织全市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八)指导全市基层政权建设和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贯彻实施村(居)委会组织法,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指导全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制定全市社区建设实施意见,推动社区服务。
(九)承担老龄工作管理职能;参与孤儿、五保户、军残人员权益保护的
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指导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和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指导全市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
(十一)负责《婚姻法》的贯彻实施,主管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查处违法婚姻;承办涉港、澳、台收养,指导全市儿童收养工作;指导
绵阳城区内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安置。
(十二)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保卫、信息宣传、目标管理、行政执法和行政后勤、综合治理和文明创建工作;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核;会同业务科室完成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民政法制队伍建设;负责编制机关年度预算,负责市拨行政经费、民政事业经费及省下达的各项专项经费的核算管理和监督、检查、使用;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民政统计工作;监督检查民政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贯彻实施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法规、规章;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对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及有关业务工作;负责对全市民间组织的主管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及民间组织负责人的业务培训;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引导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双拥办公室
(优抚安置科)。
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工作;承担全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复员、退伍军人评残、追认烈士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优抚事业经费的预算划拨管理和监督使用。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承办考核验收、评选表彰
双拥模范城(县、区)、双拥模范乡(镇)、双拥先进单位、个人的工作。拟订
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残退役士兵、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安置经费;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指导退役士兵
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救灾救济福利科
(绵阳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救灾和
福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救灾组织、协调、灾情核查、统计发布以及救灾款物管理、分配、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农村受灾群众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以及福利企业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和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指导慈善工作;指导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承担
绵阳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社会救助科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
农村五保供养及相关工作;负责各级财政最低生活保障等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贯彻实施《村(居)民委会组织法》,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推进村(居)务公开,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开展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模范单位创建评比表彰活动;制定全市社区建设及其发展规划,指导县市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
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
社会事务科
宣传贯彻《婚姻法》,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查处违法婚姻登记,指导婚姻习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贯彻《
殡葬管理条例》,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承办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和建设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收养法》,负责涉港、澳、台收养审核颁证,指导全市国内收养登记;指导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
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承办乡(镇)设立、撤消、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负责市级
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管理及县市区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组织市、县、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和指导全市地名工作,搞好
地名标准化建设。
行政审批科
负责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承办全市性、跨县(市)区的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承办全市性、跨县(市)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福利企业认定;承办建设社会公共墓地初审上报;承办华侨以及居住在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中国
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大陆办理收养登记确认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负责全市性、跨县(市)区的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和全市性、跨县(市)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福利企业的年度检查。负责民政业务的咨询服务。
信访工作科
贯彻执行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市民政信访工作情况;受理群众来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承办上级转办、催办的信访案件;牵头处理本市跨县市区民政信访问题,督促县市区民政局查处涉及本辖区内的信访问题并回复信访人和上报查处结果,解决上访人的合理诉求;查处县市区民政局处理的当事人不服并提出重新处理的信访案件;参与查处因在民政工作中违法违纪造成信访人越级上访的重大信访案件;指导全市民政信访工作。
人事科(社会工作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职工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发展方案,负责全市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具体工作;负责直属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技术工人晋升等级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承办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参与全市民政目标考核和表彰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队伍和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纪检监察室
组织检查、监督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决议和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
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检查和处理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科级以下
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政纪行为。协助局党组、纪检组抓好系统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建设,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受理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控告、举报以及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民政系统执法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会同有关业务科室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民政系统目标考核办法的制定、目标考核执行情况的督查及考核评比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
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各项工作,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组织党员进行政治理论、理想信念、党风廉政、光荣传统等学习教育。负责局中心组学习会、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民主生活会,以及机关党委会议的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印发,整改措施的制定和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督促和检查机关党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拟定党建年度工作安排、总结和机关党委各类公文、规章制度、信函及工作简报等;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根据局中心工作任务,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抓住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等信息工作,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做好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协调和日常事务;对
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负责机关党委的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指导机关团委、工会、妇女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配合做好社会工作和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团工委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社工委(民政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在社会组织中的贯彻落实;拟订全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管理规划和措施办法,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工委提出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党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指导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县市区社工委(民政局)等相应机构抓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开展好对社会组织党的宣传、教育、组织、纪律检查、群众工作等;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社工委(民政局)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管理和重大安排部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指导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社工委(民政局)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的培训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培训;负责做好统计、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反馈工作;负责工委相关文件的办理、立卷、归档、保存等工作。
领导信息
陈 敏:局党组书记、局长、市社团工委书记
主持全面工作。
李登竹: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优抚、安置、双拥、军休、信访、维稳、老龄、烈士陵园管理、创业型城市工作(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工作)和分管范围的重建项目及资金的争取等工作,统筹信访稳定工作。具体分管优抚安置科、信访科、老龄办、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军供站、军干所。
杨德宗: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机关行政事务、财务、救灾救济、城乡低保、社会福利和分管范围的信访稳定、重建项目及资金争取、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工作,协调福利彩票发行和公益金的争取等工作。具体分管局办公室和救灾救济福利科、社会救助科。
周志勇: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民政系统恢复重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市中心福利院、市综合减灾救灾指挥体系的建设工作,殡葬、婚姻、区划、地名、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分管范围的信访稳定、城市管理、未成年人管理、重建项目及资金的争取等工作。具体分管社会事务科、项目办、救助管理站、殡仪馆、慈善总会。
刘春涛: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依法行政、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分管范围的信访稳定、社区矫正、防邪、重建项目及资金争取等工作。具体分管基层政权建设科、民间组织管理科和行政审批科。
李丹玲: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专职书记
协助局长分管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群众工作、信息宣传及工青妇儿、人事教育、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工作、企业军转干部工作等工作。具体分管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
刘 宁: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协助局长分管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行风热线、行政效能、重要信访举报的调查处理,救灾物资管理、创建、综合治理、修志(赈灾志)等工作。具体分管纪检监察室。
苏兴高:市社团工委副书记
协助书记分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社团工委日常工作、社团小金库治理和板房管理处置工作,具体分管社团工委办公室、板房办。
便民服务
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交往需要,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和《
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楼、桥梁、水库、游览地及其他人工建筑名称。
第三条 绵阳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地名工作,县(市、区)民政局管理本辖区地名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协调各专业部门的地名工作。
(三)承办地名规划和命名、更名。推广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
(五)收集、整理地名信息资料,建立标准地名信息数据库,维护地名网站,更新地名资料,为公众提供标准地名信息,管理
地名档案。
(六)组织地名学理论研究,培养地名管理人才。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和更名。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经济发展,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集思广益,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经济等地理特征。文字简明,方便使用。
(三)禁用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绵阳市境内的乡镇名称,县(市、区)内的社区、村名称,不应重名;避免同音和使用生僻字。
(五)乡、镇名称应与政府驻地地名基本一致。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楼、桥梁、水库、游览地及其他人工建筑等名称,与当地地名统一。
第六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凡有损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确定一个名称。
(四)不属于上述范围,可改可不改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可不更改
……
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一)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凡正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贫困人口患病,应当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具体是:
1、农村五保户;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二)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和标准
1、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三无”对象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代为缴纳。
2、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因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再减去其他方式救助金额,对个人承担的剩余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1)在乡镇卫生院或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按60%比例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3000元。
领导分工
参考资料:
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已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工作动态
市民政局召开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推进会
2013年8月21日上午,市民政局纪检组长刘宁主持召开了市民政局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推进会,就全国文明建设工作再安排,再部署。市民政局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了8月20日市文明城市建设指挥部召开的迎检工作会会议精神,就迎接中央文明办检查需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强调,要求各直属单位要从细节入手,从点滴做起,狠抓落实,将各项迎检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刘宁组长要求,一是要把建设全国文明城市作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切实做好本单位的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二是要开展好千名干部进社区活动,继续组织志愿者在联系的社区开展好交通路口、公交站点的文明引导;三是作实联系社区的帮扶工作,主动协调配合社区开展好入户调查和环境治理等工作;四是做好宣传引导,提高辖区市民对文明城市建设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努力营造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真正把建设文明城市的过程变成凝聚民心、集中民智、发挥民力、改善民生的过程。
会前,刘宁组长还带领相关科室负责人对全局清洁卫生进行了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要求各科室要比照文明城市建设标准,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地理位置
地址:石塘路25号
所获荣誉
2021年12月31日,被授予“四川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先进集体”称号。
2022年5月,绵阳市民政局被四川省妇联、省文明办表扬为“第三届四川省家庭工作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