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可兑换是国际金融常用词汇。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指一国对
经常项目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安排或者多重
货币制度。本国居民可在
国际收支经常性往来中将本国货币
自由兑换成其所需的货币。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经常项目
可兑换性作了明确的定义,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中对基金成员国在可兑换性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l)避免对经常性支付的限制,各会员国未经基金组织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
汇兑限制;(2)不得实行歧视性的货币措施或
多种汇率措施。歧视性的货币措施主要是指双边支付安排,它有可能导致对
非居民转移的限制以及多重货币做法;(3)兑付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任何一个成员国均有义务购其它成员国所持有的本国货币结存,但要求兑换的国家能证明。经常项目可兑换是一国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第八条款国后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我国于1996年12月宣布接受国际货币经织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