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教授制是美国大学教师聘用制度中的一种基本形式。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美国威斯康星大学。这种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学术独立性的考虑。在20世纪初,在一些美国大学出现教授由于发表独特学术见解而被校方解雇的情况,这种情况引起大学教授的不满和他们对于国家学术命运的担忧。于是,以哲学家杜威等知名学者为首的一批教授在1915年成立了美国大学教授会(AAUP),并且提出了建立保护学术自由的终身教授制度。终身教授制度的基本含义是,教师在经过7年左右的聘用期后,如果通过了终身职称的评价,就可以晋升为终身教授。对于获得这种头衔的教师,除了明显的失职行为、身体或智力原因、道德问题或学校财政困难外,学校不得无故解除与他们之间的聘用合同。终身教授制度在创立之后,逐渐被许多美国大学所采用。这种制度在传播过程中,既有继承,也有变异。
终身教授制,顾名思义,就是一经聘任后,聘期可以延续到退休,不受学校各种阶段性教学、科研工作量的考核,而且没有被解聘的压力,同时他们还享受学校颁发的终身教授津贴。
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简称,AAUP)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与
终身教授制的声明》(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确定了终身教授制度的原则。在历史上,终身教授制度对维护学术自由,保障
高等教育质量,起到了很大的
促进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新的
社会经济条件下,美国
学术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终身教授制度不断受到抨击,对于终身教授制度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各州和各高等院校都纷纷对终身教授制度进行改革。在各种改革途径中终身聘任后评审备受各院校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