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 经
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
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简并征期只适用于达到
起征点以上,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经核准。采用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按月定额,原则上纳税期限合并为一个季度,经核准采用简并征期方式办理
纳税申报的,原则上其
纳税申报方式一年内不得变动。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
账号。其账户内
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
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
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
由上面两条,引出了“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两个概念,而这两个概念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
申报纳税方式。”
(1)前者强调的是对于
双定户在缴纳税款的同时,未分期报送
纳税申报表的情形,税务机关视同不视同纳税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问题;而后者强调的是,经税务机关批准,双定户在申报的方式上可以采取时间长短不同的纳税期限缴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