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构成要素简称“税法要素”。构成税法的
基本因素。一般包括:总则、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税目、税率、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减税免税、
罚则和附则等。纳税义务人是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税对象是构成税收
法律关系的客体、征税的
标的物; 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等,构成了税收
法律关系的内容。分析了解税法构成的要素,有助于认识了解税法的基本内容。
这一概念包含有以下基本含义:一是税法要素既包括
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二是税法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
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素,如扣缴义务人。
1.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或
纳税义务人。这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纳税人应当与负税人进行区别,负税人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即税收的实际负担者,而纳税人是法律用语,即依法缴纳税收的人。税法只规定纳税人,不规定负税人。二者有时可能相同,有时不尽相同,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是相同的,而增值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就不一定一致。
2.
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这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
流转额、
所得额、财产、资源及行为五大类。
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占课税对象的比例总是相同的。比例税率是最常见的税率之一,应用广泛。比例税率具有横向
公平性,其主要优点是计算简便,便于征收和缴纳。
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的等级,随着课税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具体做法是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
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
中间税率,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课税中使用,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
税收原则,从而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
税收负担的
纵向公平问题。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按课税对象的
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主要有吨、升、平方米、千立方米、辆等。定额税率一般适用于
从量定额计征的某些课税对象,实际是从量比例税率。
4.
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
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
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纳税期限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纳税期限一般分为
按次征收和
按期征收两种。在现代税制中,一般还将纳税期限分为缴税期限和
申报期限两段,但也可以将申报期限内含于缴税期限之中。
6.
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场所。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
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
7.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免除规定,它包括减免税、
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税收优惠按照优惠目的通常可以分为照顾性和鼓励性两种;按照优惠范围可以分为区域性和产业性两种。
8.
税务争议。税务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税务管理相对人之间因确认或实施
税收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解决税务争议主要通过
税务行政复议和
税务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并且一般要以税务管理相对人缴纳税款为前提。在税务争议期间,税务机关的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