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歧视指一国政府制订的税制在对不同国籍居民纳税人和公司纳税人征税时,给予不同等的纳税待遇,造成不同纳税人在同样经营条件下税收负担的不一致。一般来说,税收歧视贯彻在税制中,总是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制订出以重课征的税制,目的是为了限制外资涌入国内,保护本国投资和资源,防止本国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受外国政府和垄断公司操纵。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按20%的
税率征收
预提税;对生产性的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在第一年至第五年内,分别给予
免税或减税的
税收优惠。设在
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开发区导向
外资企业减按15%的
所得税率征收。如果再加上其他的
税务优惠,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
平均税负只有11%。
相比之下,中国一般
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率要高出一倍,达到2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负率更高达30%。
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内
外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税收待遇差别很大,外资企业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这将
内资企业明显置于不利地位。如果说以前在受到较多的
市场准入等方面限制的情况下,
外资企业享受税收的“超国民待遇”,有利于外资与内资的公平竞争,避免对外资歧视的话,那么在非税收待遇方面已经基本趋于相同的情况下,外资企业继续享受税收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则无疑构成了对
内资企业的歧视,即所谓的“逆向歧视”。
内
外资企业税制的差别,原本就是出于吸引外资的目的。然而,时过境迁。这种长期的“超国民待遇”给予中国的好处,似乎与人们的初衷渐行渐远,而它带来的负面效应,则正在逐渐凸现出来。现行
所得税制所存在的对
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所带来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内
外资企业在
税收环境方面的差异,必然造成其在市场竞争力方面的差异。一般来说,企业之间的
竞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产品市场的竞争、资金市场的竞争和人才市场的竞争。
就产品
市场竞争而言,由于
外资企业税负低,从而
产品成本也相对较低,这样,它就可以有足够的空间与
内资企业展开价格方面的竞争。 就
金融市场竞争而言,由于
外资企业税负与
成本较低,市场竞争能力较强,因而盈利努力相对较强,从而对
社会资金也就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更严重的后果表现在人才竞争方面。现代企业竞争,尽管手段很多,但最重要的还是人才竞争。目前,
外资企业对人才最具竞争力的吸引方式是高
工资。
外资企业之所以能够采取这种方式,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
内资企业存在
计税工资概念,而外资企业不存在计税工资概念。对
内资企业来说,
实际工资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要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企业所得税,因而内资企业实际负担的员工工资,高于支付的员工工资。对
外资企业来说,企业员工
工资可以在税前据实抵扣,没有任何限制,因而,外资企业实际负担的员工工资与其支付的员工工资是相同的。以北京地区为例,目前北京地区的
内资企业计税
工资为960元,即对于实际工资超过960元的部分,都要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企业所得税。假定
内资企业为吸引某个人才,支付的
工资为每月10000元,则每月要为此支付
企业所得税为:(10000-960)×33%=2983.2元,即企业实际要负担12983.2 元。而
外资企业如果吸引该人才,它可以将
工资提高到12000元,即使这样,它比
内资企业的负担还要低983.2元。因此,随着外资的大量进入,
内资企业必将出现
人才流失现象,从而使之面临人才缺乏的困境。
企业经营的目的是通过合理经营,在市场竞争中实现
利润的最大化。当企业之间由于税收待遇因素,不能实现公平竞争时,处于劣势的企业必然会想方设法去谋求对方的税收地位,于是,企业的行为就发生了扭曲,一批
“假外资”应运而生。有资料显示,一些
内资企业利用种种手段“晃一圈”,而后便以外资或者合资的身份回到中国投资办厂,曲折地获得对外资的种种优惠。有研究估计,“假外资”占了实际FDI(外商直接投资)利用额的三分之一左右。
然而,被长期不平等税率所扭曲的,不仅是内资企业。有人曾做过统计: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已经注销掉的和现存的
外商投资企业有100多万家,目前还存在50多万家,这其中有1/4的企业根本没有正常纳过税。它们用的就是“三减两免”的
税收政策优惠:前两年免
所得税,接下来的三年减征所得税。优惠期结束后,它就离开了,撤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