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
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
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
减除预缴税额后,计算全年应补(退)税额,并填写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年度
纳税申报和缴纳应补缴的税款,或者申请办理抵(退)税手续。
应提则提在进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
纳税人应对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有关
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准确地汇集、
摊销或分配产品生产成本和经营费用,正确提取折旧、
工资附加费等费用。如果人为地多提有关费用,将会承担偷税的法律责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因少提、不提应该提取的费用所增加的所得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仅不可以减免,而且不得申请退还。
应扣则扣企业必须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和《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全面履行
代扣代缴义务,扣全、缴足应代扣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不能及时、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税务机关将按照《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向
纳税人追缴税款,对
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应报则报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年度内不论盈利、亏损或处于
减免税优惠期,均应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确进行纳税项目调整,如实、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纳税申报和报送
纳税资料的,
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机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所有应报批事项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纳税人的
财产损失、亏损确认和弥补、
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减税、免税等事项,都必须事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后,方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在税前予以扣除或抵免、减免。
应调则调许多
纳税人在进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往往忽视账务调整工作。企业在汇算清缴后,如不按税法规定结合有关的
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调整,势必给下年度或以后带来不利因素和不良后果。例如,如果企业将不应计入
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少计,或用其他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或者亏损等,就会增加下年度或以后利润或者亏损,而已作纳税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又极容易出现继续征税等情况,使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应缴则缴纳税人必须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税款缴纳不及时,
税务机关不仅要依法加收
滞纳金,而且可能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将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