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官名。
武则天光宅元年(684年),改刑部为
秋官,刑部尚书为秋官尚书。又将
吏部尚书改为天官尚书、户部尚书改为地官尚书、礼部尚书改为春官尚书、兵部尚书改为
夏官尚书、工部尚书改为冬官尚书。神龙元年(705年),复原名。
中国古代官署。东汉
尚书置
二千石曹掌刑狱,
三公曹掌决案。魏、晋以后,尚书之三公、
比部、都官等
曹均关刑狱,南朝之宋、梁、陈、北朝之北齐,均设都官尚书。
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齐置都官,开皇三年(583)改称刑部,主官为尚书;次官,炀帝定为
侍郎。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狱,与最高法院性质的
大理寺并列,惟元代只设刑部,无大理寺。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
三法司制”。
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
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此外,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
秋审处,掌核秋审、
朝审各案;减等处,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物等;
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罚处,掌罚罪事;
律例馆,掌修订法律。
刑部在唐代一般设有:尚书一人,
正三品;侍郎一人,
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
司门。
刑部郎中、
员外郎,掌律法,按覆
大理及天下
奏谳,为尚书、侍郎之贰。凡刑法之书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凡鞫大狱,以尚书侍郎与
御史中丞、大理卿为
三司使。凡国有大赦,集囚徒于阙下以听。
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门主事二人。
龙朔二年,改刑部曰
司刑,都官曰
司仆,比部曰
司计,司门曰
司关。光宅元年,改刑部曰
秋官。天宝十一载,改刑部曰司宪,比部曰司计。有刑部
令史十九人,
书令史三十八人,
亭长六人,
掌固十人;都官令史九人,书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七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门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