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并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拒付。例如A签发一张票据给B以支付货款,若B未按规定交货,则A可以对B拒付票据款;但如果B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C属善意且已
支付对价成为票据的持票人,则
票据债务人A不能对c拒付票据款。
根据
国际惯例,遭到拒付(即
退票)时,持票人应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将退票事实通知前手背书人,前手背书人接到
通知后一个营业日内,再通知他的前手背书人,一直通知到出票人。接到退票通知的每个
背书人都有向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持票人如不及时发出退票通知,出票人和背书人可解除责任。持票人也可将退票事实通知全体前手,这样,每个前手即无须继续向前手通知。
国际汇票遇到
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必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作成
拒绝证书,否则他将丧失对背书人或出票人追索的权利。拒绝证书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作这种证书的机构,例如法院、银行公会,甚至邮局等,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持票人在退票的当日或次日将退票递交公证人,由公证人再向付款人或承兑人
提示承兑或
提示付款。如仍遭拒绝,公证人按规定格式作成拒绝证书,它是一种证明退票的法律文件,载明作成拒绝证书的原因,向付款人(
承兑人)提出的要求和他的回答。拒绝证书应附
汇票的副本,然后由公证人签名。如
汇票付款地无法定公证人,拒绝证书可由当地有资力的居民出立,但需有两个证人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