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商业化
知识产权人为使其智力成果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和策略的经营活动
知识产权商业化是指知识产权人为使其智力成果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和策略的经营活动。
内容
知识产权商业化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与知识产权涵盖的范畴相对应,某一个人或组织将其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为扩大其经济效益所采取的行为,均可视为是其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如:专利的利用、技术的转移、产权的交易、版权的授权等等,它与个人和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的创建、保护、管理、运用以及交易都息息相关。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为人们所熟知的技术研发、技术入股、技术授权、商标买卖、版权授权等都是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行为。
意义
知识产权商业化是实现知识产权从“权利”向“价值”转化进而为企业带来现实价值的关键过程,是知识产权价值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激烈竞争的经济环境下,对知识产权资产进行有效地商用化和资本化运营不仅可以为企业缩短研发、创新的时间,降低企业研发成本,突破竞争对手的技术垄断,整合产业链,还可以将知识产权变现,为企业带来新的收益模式,从而最大限度地提升企业的利益。
对于科技创新类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商业化更多体现在专利资产的管理和商业化运营方面,如专利战略专利交易、专利证券化等;
对于文化创意类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商业化更多体现在版权资产的管理和商业化运营方面,如版权交易、版权衍生品授权、全版权运营等;
实施
由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知识产权所占的位置和比重也有所不同,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商业化工作实施,应结合企业自身资源条件进行合理规划和部署,大致可分为两个实施阶段:
(1)借助外力开展知识产商业化运用工作:对于现阶段的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利用还处于初级阶段,要想快速构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掌握商业化运用方法,仅凭企业现有的人才、资源和技能等自身能力尚不足以实施,故可以考虑借助外部咨询机构的团队资源和专业知识来推进实施,如赢在知行就已为大中型企业导入系统化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和实现知识产权资产的商业化转化。
(2)自建知识产权管理与商业化转化部门:企业发展依附知识产权得以参与市场竞争,并且知识产权资产数量和质量累计到一定程度(如高新技术、自主品牌出口型等大中型企业,年专利申请量在100件以上),此时知识产权已不仅仅是投入并且还具有商业化产生价值,其涉及的知识产权业务类型和业务量都较多的情况下,就有必要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如美国IBM公司的知识产权部门就是企业直接获取利润的一个重要部门,其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收益,占企业日常收益的20%左右。
运作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或共同研发取得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目的有两个,其一增强本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竞争优势,其二是从该知识产权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而要实现这两个目的,企业就更应该注重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本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是指,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用于本企业产品的生产制造或服务,通过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而获得收益;另一方面是指,通过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从中获取收益。在第二个层面上,知识产权被当作交易的直接对象进行商业化运作。
例如美国的IBM公司,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就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业务,并从这项业务中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1994年专利权商品化运作的收益约4亿美元,到2000年则增长至约17亿美元,占企业日常收益的20%左右,知识产权部门也成为企业直接获取利润的一个重要部门。反之,企业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取得的知识产权,如果不能有效的将其商业化,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损失。
随着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知识产权商业化的途径也越来越多。商业化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企业需要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目的选择合适的商品化途径,要注意与本企业战略的整合性,关注市场竞争环境等。例如,企业如果确定将液晶产品作为今后的主要发展方向,自己独自开发液晶技术需要大额的投资,而且与现有的技术领域相差很大。此时,企业可以考虑从其他公司受让或被许可使用。商品化的途径可以包括转让、许可使用(普通许可、独占许可)等,另外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式也逐渐兴起。
其实,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据日本技术转移市场调查显示:企业所有的全部专利之中实际应用于产品和服务的、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或者无论是什么形式被利用的,比例上仅仅占到33%,其余67%的专利中有23%将来可能被利用,而44%的专利则完全没有不被利用。我国专利的利用率仅仅为20%,这实际上存在着巨大的浪费。正因为如此,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积极立法,并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积极促进技术转移。
挑战
授权是知识产权商业化的一个重要方式,授权双方的关系也是知识产权商业化中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知识产权授权是一种直接的知识产权商业化的方式。比如,特许经营就是把无形资产变成财富来获得知识产权回报的一种手段:允许别人使用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标的物,比如技术、品牌、娱乐内容,给我们带来经济回报,包括授权方和被授权方。授权是知识产权交易的基础。
在新型经济国家中,知识产权的交易双方经常低估所需要的准备。在打包的授权交易中,非授权者总是希望从授权者那获得很多东西,而授权者也担心,如果把知识授权后,会对市场失去控制。
授权者就首先要表明他们产品的价值以及采用他们的知识产权所能带来的好处,这仅仅靠签合同是不够的,还要考虑到技术优势和品牌的优势,以及这是未来市场的解决方案。在授权的过程中,授权者,也就是卖方,必须要保持知识产权的价值,在知识领域里,授权者总是要保证自己技术的领先性,给被授权者带来价值。但授权者也要记住,被授权者是不会静止不动的。在新兴经济国家里,比如中国和印度,很多公司都是从较低成本的价值链一步步向上提升的,随着工资的不断增长,公司要在价值链里继续上升,就要突破原先的授权。
但很多授权者对被授权者的革新、创新不是感到那么兴奋。有些授权者还想控制被授权者,控制他们的创新,不过这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上是不可能的。从长期来讲,这样做是对授权者不利的,而是应该帮助被授权者在价值链里提升自己。既要把专长知识交给被授权者,也应该帮助被授权者开始自己的创新。
授权者与被授权者可以变成合作伙伴,也可能会变成新的竞争对手。成功的授权者,总是能够对被授权者做非常好的管理,同时也会量身定做自己的技术,同时把绩效达到最好。最成功的授权者总是会利用被授权者的创造力,同时形成整个的价值网,而且是围绕着自己来完成。要做到这一点,双方就需要协作来管理好知识产权。
在全球化大背景下,竞争不只依靠产品,还需要靠公司整个的价值网来进行。在这场博弈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我们需要授权给我们的合作伙伴,尤其是在知识产权商业化的领域里。知识产权的商业化,是通过把利益进行统一和分享才能够实现的。知识产权以及品牌所具有的溢价效应,能够在无需地加成本的情况下获得更大的价值。
维权
一、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的成因
商业化维权的迅速兴起和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秘密公证取证的规定极大地降低了维权成本,提高了维权效率。总体上,我们以为商业化维权的兴起存在以下两大原因:
首先,维权成本低,利润空间大。
第一。维权取证成本低。商业化维权的取证成本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维权人的报酬(包括调查费用和律师费等)、公证费、公证人员和维权人的食宿交通费用。由于专业维权人的出现,对于权利人而言,其通过风险代理或“买断”方式,除了败诉可能承担的风险外,均为净收益,其无须支出取证成本(或者在向侵权人索赔前已收回了取证成本),取证成本约为零。对于维权人而言,其所需要先期支出的成本也很小,一方面是公证机构非营利性的特点使公证费用不高;另一方面,集中批量化的取证,使公证人员和维权人的食宿交通费用分摊至每个案件后相对并不高,节约了取证成本。
第二,维权取证便捷。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秘密公证取证的法律效力,使维权人无须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取证更加方便快捷。两个公证人员,在维权人做好前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一天就能取证几家甚至几十家,《公证书》、《鉴定证明》也可以模版化操作,大大提高了取证效率。集中批量化取证同时提高了取证效率。
第三,赔偿额度高,利润空间大。我国对子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非常强,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贯彻了全面赔偿原则。在无法举证侵权人获利或权利人损失的情况下,对权利人、维权人来说,五十万元的酌定赔偿额度封顶相对于终端营销者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来说,已完全足够了,何况在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背景下,权利人、维权人很可能获得高额赔偿。
其次,诉讼风险低,容易获得赔偿。
第一,专业维权人介入,起诉证据扎实。由于终端营销者直接面对普通消费者,维权人获得侵权产品十分容易,且取证过程经过秘密公证后,证据效力更加扎实。此外,专业维权人的介入,使维权从取证流程细节到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十分顺畅,从原告的权利来源到被告的侵权行为的证据十分有力。
第二,获赔周期短,收益稳定。终端营销者多是小本经营,面对专韭化的诉讼时。其法律知识明显不足,但是聘请专业律师又因律师费与可能赔偿的数额接近而意义不大,更不用说在诉讼中所须投入的时间与精力,以及败诉后的商誉风险,因此终端营销者难以对抗专业的维权人,一般只要有能力,更愿意选择息事宁人,即以赔偿权利人若干损失以和解。
第三,对权利人商誉的影响可化解。商业化维权将矛头直指终端营销者,虽然会在一定期间内使终端营销者产生不满,甚至可能进行集体抵制权利人的产品。但在面对假冒产品必然毁损权利人商标的价值与通过维权净化市场后树立起的商标价值而言,权利人得到恢复的商誉无疑要比终端营销者抵制产品利益更大,更不用说在权利人商标得到消费者认可后。终端营销者在利益驱使下最终仍会购进权利人的产品。
二、商业化维权的不足之处
虽然商业化维权的形成、发展既有权利人的现实考量,有利于维权,但在当前国情卞,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弊端:首先,商业化维权过多的消耗了司法资源,使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增加了裁判及维稳的压力,拖延了诉讼进程。其次,商业化维权可能引发社会的道德风险。追逐利润最大化是商业化维权的特征,尤其是以此为生的专业维权人的目标仅在于赔偿,而非让被告停止侵权。而为了缩短“维权”周期,甚至是“有权可维”,部分专业维权人并不希望追查侵权产品的生产商,甚至是流通商。冯晓青教授就指出“利益的驱使使得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的人不惜设置陷阱或诱饵故意放纵侵权,待成一定气候后再予以‘收拾’,即所谓‘放水养鱼’之策”。最终,冒牌产品仍然继续被生产出来,并进入市场,权利人仍要不断地维权。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6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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