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交易是指将专利以有偿的方式在不同的经济主体间的转移。其中,买方取得专利使用权或
所有权,卖方获得超额经济利润。专利交易是以货币为媒介的产权,包含产权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交换。
产品的特殊性
专利交易,具有有形财产及服务类交易的共性特征,具有浓厚的政策倾向性,而且,伴随着技术指导、技术秘密和相关设备的交易,同时又因专利自身特性等因素,专利交易蕴含着如下显著的特殊性。
一、交易主体的特殊性
专利交易主体,是专利交易过程中应首先确定的权利主体,主要涉及交易主体的资格问题,即该主体是否具有交易权利的资格。如果专利交易主体不合格,或者其主体资格存在缺陷,则可能直接导致专利交易行为无效。由于专利交易方式的多样性特征,决定了专利交易主体具有相对多元性的特点,包括专利卖方(主要是专利权利人)与买方、专利许可方与受许方、专利出资方与接受方、专利出质人与质权人等多种权利主体。实践表明,在具体的专利交易活动过程中,通常绝大多数专利权利主体并不直接参与交易,而是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及职业资格的第三人代为实施交易。这无形中提高了专利交易主体的专业素养及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的职业道德要求。
二、交易客体的特殊性
专利自身的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专利交易客体的特殊性,除了无形性与法定垄断性之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显著矛盾性特征:
1.专利交易客体信息的永续性与其法律效力的时空有效性的矛盾。专利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信息,不可能在完全隔断历史联系的情况下产生,具有“永续性”。然而,法律对专利权的法律效力在时空间范围予以一定的限制;
2.交易客体的确定性与客体自身权利保护范围的相对不确定性的矛盾。专利交易主体以明确的交易客体为前提。然而,由于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现实的难度,涉及交易的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
3.交易客体成本维护的特定性与交易主体力争低廉的交易总成本之间的矛盾。专利维护成本具有相对的特定性,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组成:市场主体自身内部成本、专利自身维护成本、专利司法与行政维权成本、专利社会成本。专利交易主体会尽量控制交易成本,而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的任何环节,其成本难以预见与控制,如果没有专利交易反而会增加权利主体对专利权的维护成本,出现利润的负值,从而与市场主体创造利益而取得专利权的初衷背道而驰。加上专利存在着无形损耗,从整体上其价值趋于递减的格局,因而产生交易客体成本维护的特定性与交易主体力争低廉的交易总成本之间的矛盾。
三、交易的高难度与高风险性
正如上述专利交易主体与客体存在的诸多特殊性,以及专利法律状态相对不确定性、专利法律保护效力的相对弹性、专利权能与载体的两次分离陛等特征,导致专利交易过程中的高难度与高风险陛。
1.专利法律状态直接事关专利权有效性及稳定性,但它具有相对不确定性的特征,五极有可能导致即期利益与远期利益都面临着受损的风险。对于专利期权交易,还应关注专利申请环节的极大不确定性,除了被依法驳回申请,还可能因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存在缺陷致使本该获得授权而没能获得授权,或本该获得高质量的专利却获得相对低价值的专利;
2.专利所有权与使用权具体权能及其各项具体权能与有形载体双重性的相互分离,加剧专利交易过程的高难度与高风险性。前者导致专利交易的可复制性与可传播性,能在不同的时空间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需要;后者体现为专利交易不依托于有形载体。同时,专利价值的不稳定性与损耗性且难以准确评估,及专利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等多重原因,加上专利显著的附加值,致使具有显著专业性的专利交易过程中更容易诱发侵权与被侵权,因而加剧专利交易过程中难以预估的高难度与高风险。
运营模式
1.合同式专利交易
任何一宗专利交易都将以合同形式确定。合同式专利交易特指不以专利交易中介机构为传导,而是按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所设定合同要件,专利出让者与受让人双方自主进行专利交易方式。此类型主要包括专利技术转让协议、专利技术承包协议、专利技术咨询协议、专利技术服务协议和专利技术入股协议等。合同式专利交易一般适用于专利交易主体比较单一、明确,而专利交易标的比较复杂的情形。
2.拍卖式专利交易
拍卖是在众多竞买人的参与下,以价格竞争的方式对拍卖标的进行竞买,每个竞买人只要满足购买能力及相应条件,就可以参加竞价,而且都有出到最高价后得到拍卖标的的机会,其过程相对公开透明,有助于最大限度实现拍卖标的价值。它既是古老的买卖形式,又是现代商品、服务和资产的重要交易方式。诸如英格兰式、荷兰式、密封递价、有底价、无底价、定向、集邮者(又称维克里)、网络等各种拍卖模式,同样适用于专利交易。由于专利无形性,其使用价值难以实物形态展示,其价值与风险也相对难以评估,从而有别于有形资产和商品的流通交易方式。通过拍卖的交易方式,
公开市场操作,促进专利实施与流通,以竞价等程序促进专利交易实现利润最大化。
3.招投标式专利交易
招投标式专利交易主要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其基本流程是根据专利供给者、需求者的委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招投标交易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交易棚构和专利供给者共同制定招标书,发布包括拟转让专利信息在内的招投标公告。在特定专利权招标期间内,有适格的竞标人参与登记并递交投标书后,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招投标会议,公开开标,由交易机构聘请的评标专家组评出中标人,并按约定的条件交接专利与对价。
4.电子竞价式专利交易
电子竞价式专利交易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采用限时、连续、竞争报价的方法,按照价格优先与时间优先的原则,选择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然而,该交易范围遍不止网络拍卖形式。随着信息网络技术与现代专利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电子信息技术本身既成为专利交易的对象,又从技术角度催生了新型的专利交易方式。因此,该种交易并非是一种独立的交易方式,而是因为此种交易方式在现代逐渐普遍,不受时间、地点等传统交易方式限制因素的制约,广泛地渗透到现代专利交易行为及其流程环节中。
5.债务承担式专利交易
在当代,由于有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做基础,专利权的经济价值作用十分明显。由此,债务承担式专利交易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权,在适当评估的基础上用于偿还其欠下的债务。此时,专利权既作为交易对象,又起到了一般性偿债资产的作用。
6.期货式或期权式专利交易
期货式专利交易,指期货合约式专利交易,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专利的标准化合约。它是以专利作为特定的标的物,或称为基础资产,作为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它是随着期货交易的发展,各国或地区专利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也是以专利作为标的物的新型衍生性金融工具,其实质是在金融领域中将权利和义务分开进行定价,使得权利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于是否进行专利交易,行使其权利,而义务方必须履行。这种金融衍生工具的最大魅力在于,可以使期权的买方将风险锁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