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中国西周时期在郊野地区专设的负责执行王的同族或有
爵位的贵族死刑的官吏。
周礼·秋官: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刑杀之。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亦如之。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东汉郑玄注云:郑司农云:王同姓有罪当刑者,断其狱於甸师之官也。
文王世子曰:公族有死罪,则磬於甸人(磬缢杀)。又曰:公族无宫刑,狱成,致刑于甸人。又曰:公族无宫刑,不践其类也。刑于隐者,不与国人(与谋也),虑兄弟。
唐贾公彦疏云:王之至刑焉,释曰:周姓姬,言同姓者,绝服之外。同姓姬者有辠者,谓凡五刑,则刑杀不於市朝。於此死刑焉,谓死及肉刑,在甸师氏。必在甸师氏者,
甸师氏在疆场,多有屋舍,以为隐处,故就而刑焉。案
掌囚云: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此中不云其凡有爵者,文不具。
唐贾公彦疏云:注郑司至兄弟,释曰:云王同姓有罪当刑者,断其狱於甸师之官者,此断狱,自是秋官罪定断讫,始适甸师氏,而刑杀之。若然断狱不在甸师,後郑不破之者,案掌囚云: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此经亦云:死刑焉。甸师氏不断狱,显然不破之者,见司农引文,王世子为证於义,是故,不复於中破之,文王世子已下云:公族有死罪则磬於甸人者,郑彼注云:悬缢杀之曰磬。云又曰公族无宫刑狱成致刑於甸人。又曰公族无宫刑不践其类也者,覆解上公族无宫刑之义。云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者,若刑兄弟於市朝,则是与国人,虑兄弟,令於隐处者,则是不使国人虑兄弟,彼是诸侯法,引之以证王之同姓刑於甸师,亦是刑隐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