甸师氏
中国西周时期在郊野地区专设的负责执行王的同族或有爵位的贵族死刑的官吏
是中国西周时期在郊野地区专设的负责执行王的同族或有爵位的贵族死刑的官吏。
十三经注疏. 周礼.甸师
周礼·秋官: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刑杀之。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亦如之。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王之同姓有辠(秦始皇改辠作罪,罪本义网也) ,则死刑焉。
东汉郑玄注云:郑司农云:王同姓有罪当刑者,断其狱於甸师之官也。文王世子曰:公族有死罪,则磬於甸人(磬缢杀)。又曰:公族无宫刑,狱成,致刑于甸人。又曰:公族无宫刑,不践其类也。刑于隐者,不与国人(与谋也),虑兄弟。
贾公彦疏云:王之至刑焉,释曰:周姓姬,言同姓者,绝服之外。同姓姬者有辠者,谓凡五刑,则刑杀不於市朝。於此死刑焉,谓死及肉刑,在甸师氏。必在甸师氏者,甸师氏在疆场,多有屋舍,以为隐处,故就而刑焉。案掌囚云: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此中不云其凡有爵者,文不具。
唐贾公彦疏云:注郑司至兄弟,释曰:云王同姓有罪当刑者,断其狱於甸师之官者,此断狱,自是秋官罪定断讫,始适甸师氏,而刑杀之。若然断狱不在甸师,後郑不破之者,案掌囚云: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此经亦云:死刑焉。甸师氏不断狱,显然不破之者,见司农引文,王世子为证於义,是故,不复於中破之,文王世子已下云:公族有死罪则磬於甸人者,郑彼注云:悬缢杀之曰磬。云又曰公族无宫刑狱成致刑於甸人。又曰公族无宫刑不践其类也者,覆解上公族无宫刑之义。云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者,若刑兄弟於市朝,则是与国人,虑兄弟,令於隐处者,则是不使国人虑兄弟,彼是诸侯法,引之以证王之同姓刑於甸师,亦是刑隐者也。
详见 礼记.三年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以及汉书贾谊传(治安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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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8-06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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