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appeal),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且具有
法律效力。
《
隋书·刑法志》:“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
元
王实甫 《西厢记》第三本第二折:“只此再不必申诉足下肺腑,怕夫人寻,我回去也。”
叶紫 《山村一夜》:“虽然这中间我的那愚懦的亲家公曾来过三四次,向我申诉过一大堆一大堆的苦楚。”
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亦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
合法权益问题不服
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
民事案件和
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诉。对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果属于
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范围的问题,可用调解和仲裁方法解决的,依据
律师法和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对于其他问题的申诉,律师只能代写
申诉书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见,却不能接受委托而担任代理人。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
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