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收款凭证是
出纳人员办理
现金收入业务的依据。为确保
收款凭证的合法、真实和准确,出纳人员在办理每笔现金收入前,都必须首先复核现金收款凭证,要求认真复核。
(1)现金
收款凭证的填写日期是否正确。现金收款凭证的填写日期应为编制收款凭证的当天,不得提前或推后。
(3)现金收款凭证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其摘要栏的内容与
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现金收付凭证,包括
原始凭证和
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主要有:从银行提取现金时签发的
现金支票存根;现金存入银行时填写的送款单;零星小额销售的发票(副本);职工预借
差旅费以及基层单位借支
备用金的借据;收进职工交款的收据(副联)等。记账凭证的现金收款凭证和
现金付款凭证。所有现金收付凭证都要进行认真的核对:
财会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原始凭证编制现金收付记账凭证。
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办理
现金收付业务,并在收
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
戳记,表示款项已经收付,并据以
登记账簿。
为了避免重复编制记账凭证和重复记账,从银行提取现金或将现金送存银行时,只编制以贷方为主的付款凭证,据以收付款和记账。例如,现金存入银行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作
会计分录为:
借记“
银行存款”账户,贷记“现金”账户;从银行提取现金时,编制
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作会计分录为:借记“现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