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付款凭证是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依据。出纳人员对之应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其复核方法及基本要求与
现金收款凭证相同。出纳人员在复核现金付款凭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收付业务,只填制付款凭证,不填制
收款凭证。如将当日营业款送存银行,制单人员根据现金
解款单(回单)编制现金付款凭证,
借方账户为银行存款,
贷方账户为现金,不再编制
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2)发生
销货退回时,如数量较少,且退款金额在转账起点以下,需用现金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
收据,不得以退货发货票代替收据编制付款凭证。
(3)从外单位取得的
原始凭证如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有关印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名称、金额、经济内容等,经
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代替原始凭证。
现金收付凭证,包括
原始凭证和
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主要有:从银行提取现金时签发的现金支票存根;现金存入银行时填写的送款单;零星小额销售的发票(副本);职工预借
差旅费以及基层单位借支
备用金的借据;收进职工交款的
收据(副联)等。记账凭证的
现金收款凭证和现金付款凭证。所有现金收付凭证都要进行认真的核对: (1)审核现金收付是否符合现金管理制度规定。
财会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原始凭证编制
现金收付记账凭证。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或
原始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或“
付讫”戳记,表示款项已经收付,并据以
登记账簿。
为了避免重复编制记账凭证和重复记账,从银行提取现金或将现金送存银行时,只编制以
贷方为主的付款凭证,据以收付款和记账。例如,现金存入银行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作
会计分录为:
借记“银行存款”
账户,贷记“现金”账户;从银行提取现金时,编制
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作会计分录为:借记“现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