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凭证是根据现金和
银行存款付出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专门用来填列付款业务
会计分录的
记账凭证。根据现金付出业务的
原始凭证编制的付款凭证,称为
现金付款凭证;根据银行存款付出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的付款凭证,称为
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付款凭证既是登记
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
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的依据,也是出纳员付出款的依据。
付款凭证的格式及填制方法与
收款凭证基本相同,只是将凭证的“
借方科目”与“贷方科目”栏目交换位置;填制时先填写“贷方科目”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再填写作为与付出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
一级科目和
二级科目。
对于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以及各种银行存款之间相互划转业务的,一般只填制一张付款凭证。如从银行取出现金备用,根据该项
经济业务的
原始凭证,只填制一张银行存款付款凭证。记账时,根据该凭证同时记入“现金”和“银行存款”账户。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减少记账凭证的编制,而且可以避免重复记账。
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既是记账人员登记日记账和有关
总账及
明细账的依据,同时又是
出纳人员收款、付款的依据。因此,出纳人员必须根据由
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办理收款、付款业务,借以通过
会计人员填制、审核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监督
企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加强对
货币资金的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
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
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 “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
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