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凭证,是指用于记录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记账凭证,收款凭证根据有关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业务的
原始凭证填制,是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
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等账簿的依据,也是出纳人员收讫款项的依据。
收款凭证是用来记录现金和
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会计凭证,它是由
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
原始凭证收款后填制的。在
借贷记账法下,在收款凭证左上方所填列的
借方科目,应是“
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在凭证内所反映的
贷方科目,应填列与“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科目。金额栏填列
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数额,在凭证的右侧填写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并在
出纳及制单处签名或
盖章。
凭证左上角“
借方科目”处,按照业务内容选填“
银行存款”或“
库存现金”科目;凭证上方的“年、月、日”处,填写财会部门受理
经济业务事项制证的日期;凭证右上角的“ 字第 号” 处,填写“银收”或“收”字和已填制凭证的顺序编号;“摘要”栏填写能反映经济业务性质和特征的简要说明;“
贷方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栏填写与银行存款或现金收入相对应的一级科目及其二级科目填写所附
原始凭证的张数;凭证下边分别由相关人员签字或
盖章;“记账”栏则应在已经
登记账簿后划“√”符号,表示已经入账,以免发生漏记或重记错误。
在最下面的
财务主管,记账,
出纳等处,需要相关人员签字或其签章。图1的单据的个数,以及凭证的编号都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填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