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讲的是我们满足环境本身的存在要求或存在价值的问题。
环境问题的实质不是环境对于我们的传统的需要而言的价值,而是对
后现代文明而言的价值,简单地说,就是环境在满足了人的生存需要之后,人类如何去满足环境的存在要求或存在价值,而同时人类满足自身的较高层次的文明需要。
应用学科
应用学科:法学(
一级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二级学科)
起源发展
自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
社会财富与
物质文明,但同时也
严重破坏着地球的生态环境和
自然资源,如由于人类无节制地乱砍滥伐,致使
森林锐减,加剧了
土地沙漠化,
生物多样性减少,地球增温等一系列全球性的
生态危机。这些严重的
环境问题给人类敲响了警钟。世界各国认识到生态恶化将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存,不仅纷纷出台各种
法律法规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而且开始思考如何谋求人类和自然的和谐统一,由此便产生了环境伦理观的发展。
概念
指人与
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
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
共生的关系。包括人与动物的和谐共生,动物与动物的和谐共生,人与植物的和谐共生,以及动物与植物的和谐共生,甚至是植物与植物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具体来说,就是保护所有动植物以及其所在的环境。
环境伦理原则
环境正义原则
正义指的是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它要求那些享受了一定权利的人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一种
社会制度的安排使得那些履行了相应义务的人获得了他们应该得到的东西(利益、地位、荣誉等),那么,这种社会制度就是正义的。环境正义就是在环境事务中体现出来的正义。从形式上看,环境正义有两种形式,即分配的环境正义和参与的环境正义。前者关注的是与环境有关的收益与成本的分配。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应当公平地分配那些由
公共环境提供的好处,共同承担发展经济所带来的
环境风险;同时,那些污染了环境的人或团体应当为污染的治理提供必要的资金,而那些因他人的污染行为而受到伤害的人,应当从污染者那里获得必要的补偿。参与的环境正义指的是每个人都有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参与那些与环境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我们应当制定一套有效的
听证制度,使得有关各方都
有机会表达他们的观点,使各方的
利益诉求都能得到合理的关照。参与正义是环境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确保分配正义的重要程序保证。
代际平等原则
从代际伦理的角度讲,
代际平等原则是人人平等这一
伦理原则的延伸。权利平等是
平等原则的核心要求,当代人享有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等基本权利;同样,后代人也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当代人在追求和实现自己的这些基本权利时,不应当减少和损害后代人追求和实现他们的这些基本权利的机会。从社群伦理的角度看,
人类社会是一个由世代相传的不同代人组成的
道德共同体。每一代人都从上一代人那里“免费地”继承了许多文化和物质遗产;我们每个人也是依靠父母的无私照顾和关爱而得以成长的。正是通过履行对子孙后代的关心义务,我们部分地报答了先辈和父母的恩惠,使人类作为道德存在物的基本属性得到了实现,也使代际义务的链条得以延续。因此,关心后代,给后代人留下一个功能健康的
生态环境,是我们对于作为人类道德共同体成员的后代所负有的
基本义务。
尊重自然的原则
尊重自然是科学理性的升华。现代
系统科学和
环境科学已经告诉我们,人是
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然系统的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的命运与
生态系统中其他生命的命运是紧密相连、休戚相关的。所以,人类对自然的伤害实际上就是对自己的伤害,对自然的不尊重实际上就是对人类自己的不尊重。
环境伦理观学说
动物权利主义环境伦理观
这种观点认为动物拥有在一个自然的环境中过完整生活的天赋权利,剥夺他们是不道德的。其代表主要是
辛格,他认为人的利益和动物的利益同等重要,尤其是他的《动物解放:我们对待动物的新伦理》被视为
动物权利运动先驱的著作;还有雷根,他主张像对待人类一样给动物平等的幸福,应当尊重和关心动物的权利和价值。
生物平等权利伦理观
其代表主要有
阿尔贝特·施韦泽和泰勒,认为人只是
地球生物圈
自然秩序的一个有机部分,人类与其他生物
不可分,都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的有机构成要素。尤其是施韦泽的“敬畏生命”伦理,要求人类向敬畏自己生命那样敬畏所有的
生命意志。
生态整体主义环境伦理观
其中最著名的是美国人利奥波德的大地
金字塔模型,在这样一个高度组织化的
结构体系中,每一生物物种都有自己的
生态位,发挥保证整个生态系统的
养分循环和
能量流动的作用,以维持整个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本身。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这是在研究可持续发展和
环境伦理学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新型的
环境伦理观,他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代理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
人类行为的
环境道德规范研究。
环境伦理观对环境保护的启示
这些环境伦理观除
动物权利主义将其关怀范围限制与动物外,均强调人只是地球生物圈自然秩序的一个有机部分,人类与其他生物密不可分,都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的有机构成要求,两者均是生态系统的共同组成部分,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协同进化,这与
环境法的真正目的是保持生态系统整体价值是相吻合的,同时也为人类在环境保护中转变从前的“
人类中心主义”提供了思想前提。
二、环境伦理是环境法治的基础与内核
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
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
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因为法律要得到遵守,关键取决于各
守法主体的
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价值观,因此良好的法律意识既是法律得到遵守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被遵守的关键因素。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
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
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我们知道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有着密切联系,一般来说,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必定是
环境法律所不提倡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支持的行为必定是环境法律所肯定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
法律道德化的问题。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能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绕圈子,能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
三、环境伦理观只有在具体的法律中予以体现,才能更好地指导环境保护工作
美国著名法学家郎·富勒指出:“真正的
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
道德标准”,而“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统一”。 这就说明环境伦理观只有借助于具体的法律体现出来,才能在环境保护实践工作中发挥其作用。具体来说由立法者将新的环境伦理观中的某些道德观念与道德规则借助
立法程序以
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后,并以此获得全体成员共同遵守,并逐渐演化为社会的共同
道德理想,才能保证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是公正的,从而确保
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而不至于滥用权利,引发更多的环境问题,最终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展开,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