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弘祚(1610-1674年)字懋自,号思斋,谥端简,祖籍陕西三原,后迁居云南永昌(今云南保山)。清大臣。明崇祯三年举人。自蓟州知州迁
户部郎中,督饷大同。顺治元年,授
岢岚兵备道。总督吴孳昌以弘祚筹画军饷,请仍留大同。二年,以总督
李鉴荐,仍授户部郎中。中原初定,图籍散佚。弘祚聪强习掌故,户部疏请修
赋役全书,以弘祚主其事。弘祚谓:“民不苦正供而苦杂派,法不立则吏不畏,吏不畏则民不安。闾阎菽帛之输,朝廷悉知之,则可以艰难成节俭。版籍赋税之事,小民悉知之,则可以烛照绝侵渔。”裁定 役,一准万历间法例,晚末苛细巧取,尽芟除之,以为一代程式。
三年,加
太仆寺少卿。六年,迁
太仆寺卿,仍领郎中。十年,擢
户部侍郎。时云、贵尚为明守,
孙可望据辰州。弘祚请於江南、江西、
湖广丰稔之地,采米谷、储粮饷为进取计。又言:“
黔国公沐天波世守云南,得民心,其僚属有散处江宁者,宜令往招天波为内应。贵州九股
黑苗,自
都匀、
黎平远及庆远、
靖州,近为可望蹂躏,宜加意抚绥,俾令归化。
冠服异制,勿骤更易。”上以所言足助抚剿,下
经略大学士洪承畴采行。十一年,
给事中郭一鹗劾弘祚修
赋役全书逾久未成,弘祚疏辨,一鹗复劾其巧饰。下部议,以各省册报稽迟,弘祚不举劾,论罚俸。十二年,疏请禁有司私派累民、将领冒名领饷,皆下部议行。十三年,以
河西务钞关
员外郎朱世德徵税不如额,援赦请免议,坐降三级,命留任。十五年,赋役全书成,叙劳,还所降级。考满,荫子。寻擢尚书,加
太子少保。命同
大学士巴哈纳等校订律例。十六年,进
太子太保。云
南平,迭疏上善后诸事,请开乡试,慎署员,设重镇,稽丁田,恤士绅,抚
土司,宽新政。既,又疏言司道宜久任,州县宜部选,投诚宜解散,荒残宜轸恤,炉座宜多设。弘祚闻父母丧,疏乞解官奔赴,命在任守制。逾月,命出视事。十八年,圣祖即位,疏请归葬,许之。旋谕促还朝。
康熙三年,授
刑部尚书,寻复还户部。四年,星变地震,求直言。弘祚疏言:“异星见,天失其常;地震,地失其常。挽回天地之变,首在率循人事之常。”
漕粮自通州运京师,或谓
水次支散,可省转搬费。弘祚持不可,谓:“水次支散,
受者艰负戴。必减直而售,则米狼戾在外。京仓颁给虽有粜者,颗粒皆在都下。根本至计,不宜以小利遽变。”又有议
尽裁州县存留与变漕粮官运为商运者,固争不得,具疏
上之,卒如弘祚议。六年,用
辅政大臣鼇拜议,户部增设满尚书,以授
玛尔赛,与弘祚龃龉。七年,户部失察
书吏假印盗帑,大学士班布尔善独罪弘祚,坐夺官。八年,在兵部左侍郎
潘湖叟
黄锡衮的率领下,王弘祚配合黄锡衮密助康熙主政于朝,逮捕鼇拜有功。王弘祚晋
兵部尚书、潘湖叟黄锡衮升
东阁大学士兼
兵部左侍郎。九年,弘祚以老乞休,命驰驿归里,食原俸。弘祚中道疾作,侨居江宁。念未终事父母,辑永思录,自号曰思斋。十一年,疏辞俸,谕曰:“卿在官著有劳绩,引年乞休,赐禄颐养,毋固辞。”十三年,卒,赐祭葬,谥端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