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必然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之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合称罪过。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是任何犯罪都应当具备的必要要件。如果仅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而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2)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其中犯罪目的是目的犯应当具备的必要要件,缺少犯罪目的的不构成目的犯,而对于非目的犯来讲,犯罪目的是定罪量刑时所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犯罪动机一般是量刑中的酌定情节,不影响定罪,但是在少数犯罪中,犯罪动机也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3)认识错误。包括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和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两种。研究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于正确地认定行为人罪过的有无及强弱,进而确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简介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
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
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
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混合概念。
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
意识因素和
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意识因素
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
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
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
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
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
刑事违法性。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
意志因素
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
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
危害行为和
危害结果起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
(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
(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痹,因而没有预见本来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的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状态。
(4)轻信,是指行为人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和行为,以致发生
危害结果的意成状态。
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着具体内容的意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过不能成立。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之一,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故意具有两方面特征:其一,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根据意识和意志这两个方面的不同情况,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另一种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没有法定的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谈不上犯罪过失的存在。
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过失具有两方面特征:
(1)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根据罪过内容方面特点,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
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目的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即某人对某种
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追求的心理。犯罪目的对犯罪目标的直接指向性,说明了具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必须具有直接追求性。很明显,
间接故意只具有伴随性,
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具有否定性,都不可能具有犯罪目的,只有直接故意,才能具有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目的则是行为人在一定的动机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产生于犯罪目的之前,犯罪的目的形成于犯罪的动机之后。同一种犯罪的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则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
犯罪目的。我国刑法对犯罪动机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它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是,我国刑法分则不少条文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或情节轻微,犯罪动机无疑是能说明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
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这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问题,主要是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发生误解时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
法律上的
所谓法律上的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具体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假想犯罪,即某种行为在刑法上并不认为是犯罪,而行为人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是犯罪。
(二)假想非罪,即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三)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和刑罚轻重上有不正确的认识。
事实上的
所谓事实上的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对
犯罪客体和
犯罪客观方面事实的认识,是罪过的重要内容。具体说,这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类的认识错误。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复杂,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例如,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构成
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对
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例如,误甲为乙加以杀伤的,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客体的种类认识有错误,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
2、行为人对
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选择的犯罪手段的性质的
认识错误。这种情况不影响罪过的成立。但是由于死亡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
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3、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对行为人仍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处理。
4、行为差误问题。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
危害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发生了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的结果,行为人一般仍要负未遂的刑事责任。严格地说,行为差误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但由于它与认识上的错误在观念上有许多相似之处,我们才把它放在一起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