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
特区首长
特首,取特区首长之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简称,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特别行政区的最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常简称香港特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常简称澳门特首。
中国香港特首
第一届
董建华高票当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1996年12月1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400名推委会委员对3位行政长官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结果董建华获得320票,成为香港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
第二届
仅一位候选人获足够提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不少于100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
至2002年的2月19日,董建华获得了总数为796人的选举委员会中706人的支持。这意味着不会再有其他人得到100人以上的支持。2月28日,董建华成为获得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并自动当选。曾荫权中途接任 2005年3月12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因健康原因辞去行政长官职务。按有关法律规定,香港特区须在7月10日前选举新的行政长官。曾荫权6月2日正式宣布参选香港特区行政长官。6月15日,曾荫权提交674位选委提名。
第三届
两候选人进行答问和辩论。2007年2月16日,参加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的曾荫权获得选委会委员中641人的提名。3月1日和15日,香港特区分别公开举行了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答问和辩论会,获得正式候选人资格的曾荫权、梁家杰在会上介绍了各自的竞选政纲,并回答了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公众的提问。3月2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举行投票,曾荫权获得649票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届
选举流程
2012年3月25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将在湾仔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此次选举候选人有三位,分别是一号候选人梁振英、二号候选人何俊仁和三号候选人唐英年。1200名选委会委员将参与不记名投票。
据悉,投票点设在会展中心三楼大会堂,首轮投票将于早上9点至11点进行。如有需要进行多于一轮投票,第二轮投票及第三轮投票将分别于当日下午2点至3点、晚上7点至8点进行。
点票工作会在每轮投票结束后,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五楼的中央点票站进行。选举委员可在投票后到中央点票站观看点票过程。
背景资料:第四届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如何选举产生
香港立法会2011年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2012年香港行政长官将由一个人数为1200人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投票选出。这1200人分别来自四大界别:工商及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界;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港区人大代表及港区政协。每个界别300人,合计1200人。
2012年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期为2012年2月14日至2月29日。而要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需获得至少150名委员提名,即总人数的八分之一。虽然不设提名人数上限,但每名委员只可提名一位候选人,所以不可能出现多于8位候选人的情况。
根据选举办法,选委将于2012年3月25日进行一人一票不记名投票。而要胜出本次选举,候选人需要取得超过全体1200名选委中的半数(600票)有效票。 如在首轮投票中,没有候选人取得超过半数有效票,将淘汰最低票数的候选人进入下一轮投票。如果剩下两名候选人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候选人取得超过半数有效票,将作流选论,整个选举将会由提名期起开始重新进行一次,并于6个星期后,即5月6日重新投票。
梁振英以689票当选第四任香港特首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结果于2012年3月25日揭晓。现年57岁的梁振英获得689张有效票,当选为香港特区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
选举投票于当日上午9时至11时举行。主投票站及中央点票站设于香港会展中心。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1132位委员以无记名方式,就梁振英、何俊仁唐英年三名合资格候选人进行投票。12时34分,香港特区选举管理委员会负责2012年行政长官选举的选举主任宣布,梁振英获得689票,得票超过600张有效票当选。整个选举过程在香港特区选举管理委员会及候选人的监票代理人、公众及媒体的监督下进行。
选举结果宣布后,梁振英举行记者会发表感言。他说,感激选委的信任和市民的支持,给自己在未来五年服务香港、服务市民的机会。行政长官工作非常艰巨,自己将稳中求变、迎难而上,以谦卑感恩之心,担负起这份重大责任。他表示,相信只要大家目标一致、携手共进,就可以将香港建设成为一个更繁荣、更进步、更公义的社会。
梁振英1954年出生于中国香港,1977年英国布里斯托理工学院毕业。199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成员,1999年7月至2011年9月任香港特区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召集人。他曾任香港特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执委、秘书长,港事顾问,香港特区筹委会预委会委员兼政务小组组长,香港特区筹委会副主任委员等职。2011年11月27日,梁振英正式宣布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四任行政长官的任期自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第五届
2017年3月26日林郑月娥获得777张有效选票,高票当选为第五任香港行政长官人选。是香港回归以来第一位女特首。
选举投票于当日的上午9时开始至11时结束。投票站设于香港会议展览中心。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1194名选委将在主投票站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共有三位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分别为曾俊华林郑月娥、胡国兴。下午1时18分,香港特区选举管理委员会负责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的选举主任朱芬龄宣布,林郑月娥获得777票,曾俊华获得365票,胡国兴获得21票。林郑月娥得票777张有效票当选。
第六届
2022年5月8日11时30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投票结束。2022年5月20日,国务院全体会议决定任命李家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于2022年7月1日就职。
2022年7月1日上午,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在香港会展中心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监誓,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主要官员在李家超带领下宣誓就职。
中国澳门特首
第一届
何厚铧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五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进行的行政长官选举中,以高票当选。五月二十四日获国务院总理朱镕基颁发任命令,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并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就职。
第二届
2004年九月一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就任命何厚铧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作出了决定。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414号令,任命何厚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就职。
第三届
2009年12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决定任命崔世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任期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
第四届
2014年8月31日,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崔世安当选为澳门特区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
第五届
2019年9月,贺一诚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2019年12月20日,贺一诚宣誓就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
第六届
2024年12月20日,习近平主席监誓,岑浩辉宣誓就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产生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第一届特首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其后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选举产生。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第一届特首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其后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正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  300人
第二界别:专业界  300人
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  300人
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  300人
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  300人
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的划分及名额如下:
第一界别设十八个界别分组:工业界(第一)(17席)、工业界(第二)(17席)、纺织及制衣界(17席)、商界(第一)(17席)、商界(第二)(17席)、商界(第三)(17席)、金融界(17席)、金融服务界(17席)、保险界(17席)、地产及建造界(17席)、航运交通界(17席)、进出口界(17席)、旅游界(17席)、酒店界(16席)、饮食界(16席)、批发及零售界(17席)、香港雇主联合会(15席)、中小企业界(15席)。
第二界别设十个界别分组:科技创新界(30席)、工程界(30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30席)、会计界(30席)、法律界(30席)、教育界(30席)、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30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30席)、中医界(30席)、社会福利界(30席)。
第三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渔农界(60席)、劳工界(60席)、基层社团(60席)、同乡社团(60席)、宗教界(60席)。
第四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立法会议员(90席)、乡议局(27席)、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76席)、“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80席)、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27席)。
第五界别设两个界别分组: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190席)、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110席)。
四、选举委员会以下列方式产生: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立法会议员、大学校长或者学校董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主席,以及工程界(15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15席)、教育界(5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15席)、社会福利界(15席)等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及相关团体负责人,是相应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除第五界别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也可以在其有密切联系的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登记为委员。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的委员,则其计入相应界别分组的名额,该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相应减少。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有关界别分组的委员后,在该届选举委员会任期内,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产生的委员的名额维持不变。
(二)宗教界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产生;科技创新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香港院士中提名产生;会计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国家财政部聘任的香港会计咨询专家中提名产生;法律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9席)在中国法学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由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香港会员总会和香港出版总会分别提名产生;中医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界别分组的委员(27席)由各内地港人团体提名产生。
(三)除本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外,其他委员由相应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选出。各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列明者外,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分组选民。第四界别的乡议局、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和第五界别的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等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由个人选民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5个选民的提名。每个选民可提名不超过其所在界别分组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上款规定涉及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产生办法,包括有关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相关团体和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候选人提名办法、投票办法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五、选举委员会设召集人制度,负责必要时召集选举委员会会议,办理有关事宜。总召集人由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担任,总召集人在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六、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88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须不少于15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七、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超过750票。具体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十一、依据本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开始时,依据原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即告终止。
十二、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一及有关修正案不再施行。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0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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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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