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金钱信托是指在该项
信托中金钱的运用方式和用途由
委托人特别具体指定,
受托人只能根据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
信托财产。比如,
委托人若指定金钱用于
贷款时,同时必须详细规定
贷款对象、
利率、期限、
金额、
担保条件等;如用于
投资有价证券,则要详细规定有价证券的品种价格、数量等等。
受托人完全按照
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
信托财产,一旦出现财产运用损失,都由委托人和
受益人负责。
投资信托就是一种特定金钱信托。
基本简介
1.
委托人于信托行为生效时,以金钱 (即所谓之
信托资金) 交付信托者,即为金钱之信托。
2. 依据
信托业法第三十一条,信托业不得承诺担保本金或
最低收益率 ,因此各种金钱信托均属不保本、不保息之业务。
历史沿革
特定金钱
信托业务始于1986年,当时中央银行在
外汇管制之时空环境下,为提供国人海外
投资管道,舒缓新台币升值压力,以函令方式同意银行以
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方式,代客户投资国外
有价证券;嗣后信托业法之颁布施行,
1994年3月9日中央银行配合银行业办理
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将指定用途信托资金
投资国外有价证券业务之名称修正为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
1974年12月中央银行发函
台湾银行、
中央信托局和
中国国际商业银行等三家银行,同意自1986年元月起可开办
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投资国外
有价证券业务,开办之初,仅少数企业利用此一管道投资国外有价证券;随着
金融环境变迁及业务发展,其他银行信托部经主管机关核发执照 ,并经中央银行核可后,亦可办理此项业务;透过此项业务进行海外投资值得一提的是,寿险业者利用此一管道将寿险资金投资运用于国外有价证券,以分散投资风险。随着
信托业法通过后,利用特定金钱
信托投资国外
有价证券业务,除寿险业者外,亦拓展至有意运用此管道投资国外
1976年11月财政部颁布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办理外国
有价证券顾问业务应行注意事项,允许
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据以提供境外基金顾问服务,由投资人于取得资讯后迳行汇款办理,或透过银行以
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方式投资。是以77年4月起,银行推展透过
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方式
投资境外基金。自1980年起新银行设立,部分无
证券承销执照之新银行为提供国内基金
投资服务予客户,遂发展出经财政部核准办理之利用
指定用途信托资金之管道投资国内。
基金
1991年9月11日中央银行规定,凡经财政部核准经营收受、经理及运用各种
信托资金业务之指定银行,得检附文件向外汇局申请开办
外币信托资金业务,惟该信托资金限
投资于国外
有价证券,据此发展外币
信托业务,信托资金得以外币收受。
2000年代初期,由于全球
利率走软,且国内外资本市场均表现不甚理想,为寻求资金之有效运用管道,保本型之结构型商品、
连动式债券广受
投资者注意,因此
信托业者将此等投资标的纳入特定金钱
信托业务之投资运用范围,并接受客户
委托投资。至
1994年为使国内
投资人投资境外基金能获得保障及国内外基金业者得以公平竞争,依
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6条第3项及第4项订定之境外基金管理办法于
1994年8月2日颁布施行,特定金钱
信托业务投资境外基金业务纳入该办法管理。
行为性质
1. 依
受托人对
信托财产运用决定权之有无,可分为二种,即 (1)
受托人对
信托财产不具有运用决定权之信托;(2) 受托人对
信托财产具有运用决定权之信托,而前者即为特定金钱信托。
2. 特定金钱信托之
委托人保留对信托财产之运用决定权,并约定由委托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就该信托财产之运用范围或方法为具体特定之运用指示。该运用指示包括投 资标的、运用方式、
金额、条件、期间等,并由
受托人依该运用指示为管理
处分信托财产。
3. 特定金钱信托依其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法,可分为:(1)特定单独管理运用
金钱信托;(2) 特定集合管理运用金钱信托。
4. 至于
受托人具有运用决定权之信托,则是指
委托人不指定营运范围或方法 (称为不指定金钱信托),或仅为概括指定 (称为指定金钱信托),可由受托人于授权范围内,依其裁量办理
信托财产运用事宜。
行为形式
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
以特定金钱
信托投资有价证券系由
委托人与
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委请受托人代以特定金钱信托
投资有价证券系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委请受托人代为投资有价证券。委托方式得以由
委托人给予投资规范,选定国外经理
金融机构代为操作委托方式得以由委托人给予投资规范,选定国外经理机构代为操作,并选定保管机构代为保管;亦得以由委托人自行制定
投资决策,由委托人逐笔指示,并选定保管机构代为保管;亦得以由委托人自行制定投资决策,由委托人逐笔指示投资运用方式。
受托人须依照信托契约约定及相关合约将
信托资金交付与国外经理受托人须依照信托契约约定及相关合约将信托资金交付与国外经理机构或保管机构,并办理相关信托帐务处理;或依照
委托人之逐笔指示
投资于指定之有机构或保管机构,并办理相关信托帐务处理;或依照委托人之逐笔指示投资于指定之
有价证券,并办理续后之
交割及信托帐务处理。
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境外基金
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境外基金除须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办理金钱
信托业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境外基金除须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办理金钱
信托业务外,需与总代理人或境外基金公司签订销售契约,
信托网受托透过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境外基金应充分知悉并评估客户之投资知识
信托业者受托透过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境外基金应充分知悉并评估客户之投资知识、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及其承受投资风险程度,提供适合客户之境外基金;除此之外,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及其承受投资风险程度,提供适合客户之境外基金;
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内基金
信托业者办理特定金钱
信托投资之国内基金业务除须经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办信托业者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之国内基金业务除须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办理金钱
信托业务外,所委托投资之国内基金需主管机关核准或申报生效。办理金钱
信托业务外,所委托投资之国内基金需主管机关核准或申报生效。由于以信托关由于以信托关系买卖基金,
委托人所购买之
利得财富基金列为
信托财产,受
信托法、
信托业法之保障,因此颇系买卖基金,委托人所购买之基金列为信托财产,受信托法、
信托业法之保障,因此受客户之钟爱。
其他
信托业者于受托
投资国外
有价证券时,如涉及未经核准在中国募集发行之外国有价 信托业者于受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时,如涉及未经核准在中国募集发行之外国有价证券,不得有
广告行为。
因此
信托业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
有价证券业务时,除其投资标的为境外基金另依发布之《境外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外,应遵守下列事项:
1.
信托业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
有价证券业务所提供相关商品之说明书等资料,仅得于特定营业柜台放置。
2.不得主动洽询媒体公开宣导或刊登该特定商品之相关内容,或举办说明会、发布
新闻稿。
3.不得主动提供或寄发该特定
商品说明书予客户或一般大众,但已属特定金钱信托客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