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
物权法上的一种
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
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
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物权随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动。法典实施50年后,在1855年制定的《
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物权变动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立法体例把不动产登记作为对抗的效力,而且只针对不动产。
19世纪末期,日本制定
民法典借鉴了法国的做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把不动产登记扩大到动产领域。《
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第178条规定,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即
债权形式主义。典型的为
奥地利的
物权变动模式,当物权因
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如《韩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在不动产场合,基于法律行为的不
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关于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
动产交付,不生效力。”
德国法的物权变动模式以物权意思表示作为本质,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外在形式。从立法模式上来看,
意思主义以债权的意思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产生物权与债权划分不清的弊端,也存在两种权利的本质划分不清的问题,德国的做法较为理想。该理论也称“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物权行为的成立及有效不受
债权行为的影响,具有无因性的特点。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
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
法律关系,减少
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
交易安全。此种可由外部辨认的表征,即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
公信原则赋予物权的公示以绝对的效力,保护信赖
物权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但公信原则仅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不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在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真实物权人可以依照
事实标准举证证明自己物权的
正当性,此时权利的外观不能表征真实的权利。而在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第三人可
善意取得物权,真实权利人只能要求登记名义人
损害赔偿。因真实物权没有以客观外在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第三人善意而无过失,应该受公信原则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