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
民法词汇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变动样态
(一)物权的发生:
(二)物权的变更
变动模式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物权随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动。法典实施50年后,在1855年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物权变动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立法体例把不动产登记作为对抗的效力,而且只针对不动产。
19世纪末期,日本制定民法典借鉴了法国的做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把不动产登记扩大到动产领域。《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第178条规定,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形式主义。典型的为奥地利物权变动模式,当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如《韩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在不动产场合,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关于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
德国法的物权变动模式以物权意思表示作为本质,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外在形式。从立法模式上来看,意思主义以债权的意思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产生物权与债权划分不清的弊端,也存在两种权利的本质划分不清的问题,德国的做法较为理想。该理论也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物权行为的成立及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具有无因性的特点。
变动原因
(一)法律行为
(二)事实行为与事件
(三)公法行为
变动原则
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此种可由外部辨认的表征,即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公信原则
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则赋予物权的公示以绝对的效力,保护信赖物权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但公信原则仅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不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在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真实物权人可以依照事实标准举证证明自己物权的正当性,此时权利的外观不能表征真实的权利。而在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第三人可善意取得物权,真实权利人只能要求登记名义人损害赔偿。因真实物权没有以客观外在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第三人善意而无过失,应该受公信原则的保护。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4 13:17
目录
概述
变动样态
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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