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消费税是指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
从价税,税率11%。即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11%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
消费税。
1994年实行“
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1994年各类卷烟按
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
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
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
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
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
从价相结合的
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
定额税,
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
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
2015年5月8日,经国务院的批准,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到11%,并按0.005元/支加征
从量税。
财税[2009]84号规定:价格70元/条(含)以上的为
甲类卷烟,其余为
乙类卷烟。
2015年5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这是中国继2009年5月之后时隔六年再度调整烟草消费税。此次提税迎合了当前国际上普遍对烟产品课以重税的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