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
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
乙类卷烟。2009年5月1日甲类香烟的
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
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甲类:100元(含)以上/200支(标准条,不含税
调拨价格)
2009年5月1日开始,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
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
为了适当增加
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做出调整。
《通知》明确,甲类香烟的消费税
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56%,乙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30%,雪茄烟由原来的25%调整为36%,另外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即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