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跌停板指当某一
期货合约在某一
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简介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
期货合约在一个
交易日中的
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
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
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在涨跌停板制度下,前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构成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因此,涨跌停板又叫每日价格最大
波动幅度限制。涨跌停板的幅度有百分比和固定数量两种形式。如上海金属
交易所的铜、铝涨跌停板幅度为3%,涨跌停板的绝对幅度随上日结算价而变动;而
郑州商品交易所绿豆合约则是以昨日结算价为基准,上下波动1200元吨作为涨跌停板幅度。
作用
涨跌停板制度与
保证金制度相结合,对于保障
期货市场的运转,稳定期货市场的秩序以及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涨跌停板制度为
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客户的日常风险控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涨跌停板锁定了客户及会员单位每一
交易日可能新增的最大
浮动盈亏和
平仓盈亏,这就为交易所及会员单位设置
初始保证金水平和维持保证金水平提供了客观准确的依据。从而使
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匿得以有效地实施。一般情况下,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要大于在
涨跌幅度内可能发生的亏损金额,从而保证当日在
期货价格达到涨跌停板时也不会出现透支情况。
(2)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缓和抑制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给市场一定的时间来充分化解这些因素对市场所造成的影响,防止价格的狂涨暴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3)
涨跌停板制度使期货价格在更为理性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使期货市场更好地发挥
价格发现的功能。
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间的相互作用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
期货价格对市场信号和消息的反应有时却过于灵敏。通过实施涨跌停板制度,可以延缓期货价格波幅的实现时间,从而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某一
交易日以涨跌停板收盘后,下一交易日价格的波幅往往会缩小,甚至出现反转,这种现象恰恰充分说明了涨跌停板制度的上述作用。
(4)在出现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等异常现象时,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往往成为
交易所控制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例如.当交割月出现连续无
成交量而价格跌停板的单边市场行情时,通过适度缩小跌停板幅度,可以减小价格下跌的速度和幅度,把交易所、会员单位及交易者的损失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之内。
相关规定
涨跌停板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该种商品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的频繁程度和波幅的大小。一般来说,商品的价格波动越频繁、越剧烈,该商品
期货合约的每日停板额就应设置得大一些;反之,则小一些。
制定
涨跌停板制度,是因为
每日结算制度只能将
风险控制在一个
交易日之内,如果在交易日之内
期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仍然可能会造成会员和客户的
保证金账户大面积亏损甚至透支,
期货交易所将难以担保合约的履行并控制风险。涨跌停板的实施,能够有效地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而造成的狂涨暴跌,减缓每一交易日的价格波动,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的损失也被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而且,由于这一制度能够锁定会员和客户每一
交易日所持有合约的最大盈亏,这就为
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这是因为向会员和客户收取的
保证金数额只要大于在涨跌幅度内可能发生的亏损金额,就能够保证当日期货价格波动达到
涨停板或跌停板时也不会出现透支情况。
实例介绍
涨停分析
由于跌停板制度限制股票一天的
涨幅度,使多空的能量得不到彻底的宣泄,容易形成单边市。很多投资者存在
追涨杀跌的意愿,而
涨跌停板制度下的
涨跌幅度比较明确,在股票接近涨幅或跌幅限制时,很多投资者可能经不起诱惑,挺身追高或杀跌,形成涨时助涨、跌时助跌的趋势。而且,涨跌停板的幅度越小,这种现象就越明显。我国在沪、深证券市场中ST板块的涨幅度由于限制在5%,非ST板块的涨幅限制在10%。这就是《证券法》对涨停的限制。因而它的投机性也是非常强的,涨时助涨,跌时助跌的现象最为明显。
在实际涨跌停板制度下,大涨(
涨停)和大跌(跌停)的趋势继续下去,是以
成交量大幅萎缩为条件的。拿
涨停板时的成交量来说,在以前,看到
价升量增,我们会认为价量配合好,
涨势形成或会继续,可以追涨或继续持股;如上涨时成交量不能有效配合放大,说明追高意愿不强,涨势难以持续,应不买或抛出手中
个股。但在涨跌停板的制度下,如果某只股票在涨跌板时没有成交量,那是卖主目标更高,想今后卖出好价,因而不愿意以此价抛出,买方买不到,所以才没有成交量。第二天,买方回继续追买,因而会出现续涨。然而,当出现
涨停后中途打开,而
成交量放大,说明想卖出的投资者增加,买卖力量发生变化,下跌有望。
另外如价跌缩量说明
空方惜售,
抛压较轻,后市可看好;
价跌量增,则表示跌势形成或继续,应观望或卖出手中
筹码。但在
涨跌停板制度下,若跌停,买方寄望希望于明天以更低价买入,因而缩手,结果在缺少
买盘的情况下
成交量小,跌势反而不止;反之,如果
收盘仍为跌,但中途曾被打开,成交量放大,说明有
主动性买盘介入,跌势有望止住,盘升有望。
基本判定
1、
涨停量小,将继续上扬;跌停量小,将继续下跌。主要看趋势行情。
2、涨停中途被打开次数越多、时间越久、
成交量越大,反转下跌的可能性越大;同样,跌停中途被打开次数越多、时间越久、成交量越大,则反转上升的可能性越大。
3、涨停关门时间越早,次日
涨势可能性越大;跌停关门时间越早,次日跌势可能越大。
4、封住涨停的
买盘数量大小和封住跌停板时
卖盘数量大小说明
买卖盘力量大小。这个数量越大,继续当前走势概率越大,后续
涨跌幅度也越大。
具体规定
以上海期货交易所为例,
涨跌停板制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
期货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
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
第二,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
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第三,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
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四,当某
期货合约在某一
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l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
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铝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
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
第五,该期货合约若D2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期货合约的
涨跌幅度未达到5%,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
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l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述第四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
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
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l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D3
交易日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10%。
第六,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l0%,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则当日
收盘结算时,该铜期货合约按9%收取
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铝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燃料油期货合约按2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2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
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
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
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
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
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
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铜、铝、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
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
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
平仓,
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D5
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
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
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l交易日,下一交易日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
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位申报的未成交
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位,与该合约净
持仓盈利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
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