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建立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将渤海
海洋保护区、重要
滨海湿地、重要河口、特殊保护海岛和沙源保护海域、重要砂质岸线、自然景观与文化历史遗迹、重要旅游区和重要渔业海域等区域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并进一步细分为禁止开发区和
限制开发区,依据生态特点和管理需求,分区分类制定红线管控措施。
环渤海三省一市政府须切实增强对建立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建立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是实施最严格渤海环境保护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渤海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对于维护渤海海洋生态安全、保障
环渤海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确保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取得实际成效,《意见》提出了4项目标:第一,渤海总体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0%,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自然岸线保有率分别不低于30%、20%、5%、40%。第二,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渤海近岸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3,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其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0%、25%、10%、40%。第三,到2020年,海洋生态红线区陆源入海直排口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100%,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减少10%~15%。第四,到2020年,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海水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
《意见》提出,环渤海三省一市要坚持“陆海统筹、多措并举、科学实施、分区分策、严格监管”的原则,按照“严标准、限开发、护生态、抓修复、减排放、控总量、提能力、强监管”的总体思路,重点完成4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实施红线区开发活动分区分类管理政策;二是有效推进红线区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三是严格监管红线区污染排放;四是大力推进红线区监视监测和监督执法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