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关程序是指
国际航行船舶于出港前按照海关规定,办完海关手续,结清应付税、罚各款,经
海关同意准许离港而言。但有时货物上的标签和
原产地的标记等如不符合有关规定,也可以成为禁止
进口的理由。
分类程序指将
进口货物列入哪个税目。进口国可以利用不同的定义或解释作为借口,故意将货物列入高税率的税目中,以达到
限制进口的目的。
估价程序是最重要的海关程序。当前最通行的估价方法是海关合作理事会1950年制定的
布鲁塞尔《海关征税货物估价公约》,约有100多个国家采用。公约规定以商品的
正常价值作为征税根据。
正常价值实际上就是
进口货物的发票价格。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7条规定:海关据以征收关税的进口商品价格,应以“
实际价格”即“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于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或销售的价格”为基础。由于对
实际价格如何计算没有明确规定,就使各国得以采用各种方法,甚至以国产品价格或海关武断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而成为限制外国
商品进口的一种手段。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制定了《海关估价法规》,对海关估价的方法重新作了规定。按新规定,
海关估价将顺序采用下列五种方法:①交易价格以发票价格表示,即进口商品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②如对发票有怀疑因而不能按交易价格估定,则可采用在同时或相近时期向同一进口国出口同样产品的交易价格作为
海关估价标准。③如找不到同样产品的交易价格,则可以类似商品的交易价格为标准。④如上述三种方法都不能采用,则可按可比商品
结关后在进口国出售的价格减去押金、
利润、运输保险费、
关税和
销售税以及其他费用后估定。⑤最后采用的方法是所谓计算价格,即按进口商品的生产成本加利润和销售费用计算出一个价格作为计征
关税的基础。协议同意发展中国家在执行中可有更大的灵活性。